12.18 增值稅稅率、徵收率、預徵率、不徵稅項目備忘錄

營改增後,除了特定的不徵稅項目外,均徵收增值稅。由於這次營改增大量採用了營業稅平移的思路,導致增值稅稅率、徵收率、預徵率等比較繁雜,時常容易搞錯,因此,整理了這方面的內容,以作備忘之用。


一、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稅率是指增值稅的適用稅率,是指的法定稅率,用於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計算。
(一)適用稅率為17%
1.銷售或者進口除列舉的適用稅率為13%和0之外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財稅〔2016〕36號)
(二)適用稅率額13%
適用低稅率貨物,採用的是正列舉方式,列入範圍的才適用。這些貨物多數是屬於農產品、支農產品以及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政府支持性優惠稅率。包括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
1.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2.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徵稅範圍暫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財稅[2009]9號)

下列貨物也視同為農產品:
(1)棕櫚油、棉籽油。(財稅字[1994]26號)
(2)茴油、毛椰子油。茴油是八角樹枝葉、果實簡單加工後的農業產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經初加工而成的農業產品。(國稅函[2003]426號)
(3)食用鹽。其具體範圍是指符合《食用鹽》(GB5461—2000)和《食用鹽衛生標準》(GB2721—2003)兩項國家標準的食用鹽。(財稅[2008]171號)
(4)掛麵。(國稅函[2008]1007號)
(5)乾薑、薑黃。乾薑是將生薑經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曬、燻硫等工序加工後製成的產品。薑黃包括生薑黃,以及將生薑黃經去泥、清洗、蒸煮、晾曬、烤乾、打磨等工序加工後製成的產品。(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9號公告)
(6)橄欖油。(國稅函[2010]144號)
(7)巴氏殺菌乳、滅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殺菌乳》(GB19645—2010)生產的巴氏殺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滅菌乳》(GB25190—2010)生產的滅菌乳;但是,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調製乳》(GB25191—2010)生產的調製乳,不屬於初級農業產品,應按照17%稅率徵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8號)
(8)杏仁油、葡萄籽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2號)
3.農用水泵、農用柴油機。農用水泵是指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的水泵,包括農村水井用泵、農田作業面潛水泵、農用輕便離心泵、與噴灌機配套的噴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屬於農機產品徵稅範圍。農用柴油機是指主要配套於農田拖拉機、田間作業機具、農副產品加工機械以及排灌機械,以柴油為燃料,油缸數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復式內燃動力機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機不屬於農機產品徵稅範圍。(財稅字[1994]60號)

4.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屬於農機,適用13%增值稅稅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2號)
5.音像製品。是指正式出版的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財稅[2009]9號)
6.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使用計算機應用程序,將圖文聲像等內容信息編輯加工後存儲在具有確定的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內嵌在計算機、手機、電子閱讀設備、電子顯示設備、數字音/視頻播放設備、電子遊戲機、導航儀以及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上讀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的大眾傳播媒體。載體形態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讀光盤(CD只讀光盤CD-ROM、交互式光盤CD-I、照片光盤Photo-CD、高密度只讀光盤DVD-ROM、藍光只讀光盤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寫入式光盤(一次寫入CD光盤CD-R、一次寫入高密度光盤DVD-R、一次寫入藍光光盤HD-DVD/R,BD-R)、可擦寫光盤(可擦寫CD光盤CD-RW、可擦寫高密度光盤DVD-RW、可擦寫藍光光盤HDDVD-RW和BD-RW、磁光盤MO)、軟磁盤(FD)、硬磁盤(HD)、集成電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記憶棒)和各種存儲芯片。(財稅[2009]9號)
7.二甲醚。是指化學分子式為CH3OCH3,常溫常壓下為具有輕微醚香味,易燃、無毒、無腐蝕性的氣體。(財稅[2009]9號)

8.中小學教材配套產品。對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與中小學課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產品(包括各種紙製品或圖片),應按照稅目“圖書”13%的增值稅稅率徵稅。(國稅函[2006]770號)
9.由石油伴生氣加工壓縮而成的石油液化氣。(國稅發[2005]83號)
10.密集型烤房設備、頻振式殺蟲燈、自動蟲情測報燈、粘蟲板。(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0號)
11.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適用稅率為11%
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財稅〔2016〕36號,注意:這裡採用的是正列舉法,不在列舉範圍的,不適用)
(四)適用稅率為6%
除了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11%稅率的列舉服務項目以及適用0%的跨境應稅行為以外的應稅服務。(財稅〔2016〕36號)
(五)適用稅率為0%
1.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2.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財稅〔2016〕36號)
【小結】

適用稅率為17%與6%的,屬於增值稅中貨物、勞務和服務的最基本稅率。
適用稅率為13%和11%的,屬於特殊調節性稅率,採用正列舉方式,列舉之外的一般採用最基本稅率,其中13%的主要是支持農業和文化教育的產品,11%的主要是涉及交通、郵電和不動產領域的項目。
適用稅率為0%的,屬於向境外(包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具有退稅功能的部分區域)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服務的行為。
二、增值稅徵收率
增值稅徵收率主要是針對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適用或者選擇採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採用徵收率計稅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徵收率為3%
除以下列舉的貨物、勞務和服務項目適用對應的徵收率外,其它項目和行為均適用3%的基本徵收率。
(二)徵收率為5%
1.銷售自行開發、取得、自建的不動產。(財稅〔2016〕36號,注意:個人銷售購買的住房有特殊的徵免稅規定,但徵收率一致)
2.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注意:有兩個例外】一是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二是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減按3%徵收率的簡易方法計稅。(財稅〔2016〕36號、財稅〔2016〕47號)

增值稅稅率、徵收率、預徵率、不徵稅項目備忘錄


【特殊情形】
(1)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徵稅。
(2)納稅人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並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徵收率為3%。但是,如果沒有提供配套服務的,是否可以理解為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徵稅?
3.無論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注意: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按全額納稅的,徵收率為3%】(財稅〔2016〕47號)
4.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指相關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財稅〔2016〕47號)
5.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財稅〔2016〕47號)
6.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按照差額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47號)
7.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47號)


【小結】
基本徵收率為3%。對於不動產銷售和租賃及相關有涉及的一些項目作5%的制度性安排。對勞務派遣、人力資源服務選擇簡易差額納稅的,給予高的徵收率。
三、增值稅預徵率
增值稅預徵,除了已有的經過審批同意的增值稅彙總繳納企業,根據審批結果,按照一定方法就地進行預徵增值稅、總機構結算繳納外,普遍性預徵是營改增中的不動產和建築兩大特殊行業,目的是均衡入庫稅款、預防欠繳稅款和平衡地方財政利益。
增值稅預徵率在政策上並沒有統一明確的解釋,在營改增後的預徵中,有的稱為預徵率,有的稱為徵收率,有的稱為按徵收率減按*%計算應納稅額等。雖然有不同的說法,但基本含義是明確的。也希望稅總能夠統一稱謂。
(一)預徵率為2%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預繳稅款。(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相關鏈接】
(1)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需要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並在項目發生地向國稅機關預繳稅款,並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彙總納稅申報。

(2)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3)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二)預徵率為3%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及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需要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在項目發生地向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彙總納稅申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房地產開發企業無論採用何種計稅方法,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都按照3%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相關鏈接】
(1)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徵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
(2)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3)預售時,預售發票選擇發票代碼為602的“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進行開具,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
正式銷售時,購買方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一般納稅人不得向其他個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不得向其他個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一般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選擇或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不動產,應向不動產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納稅申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相關鏈接】
(1)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2)在同一縣(市、區)的不預繳。
(三)預徵率為5%
1.無論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取得(包括自建)的不動產。除其他個人外發生轉讓的,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相關鏈接】
(1)其他個人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直接納稅申報。

(2)納稅人轉讓自建的不動產,按照全額預繳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
(3)納稅人轉讓除自建以外取得的不動產,按照差額預繳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2.一般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選擇或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不動產;小規模納稅人出租的除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住房之外的不動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相關鏈接】
(1)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2)除其他個人之外,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不動產,應向不動產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納稅申報。
(3)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四)預徵率為1.5%
1.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2.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小結】
預徵是一種特殊的政策安排。
1.納稅人轉讓取得(包括自建)的不動產,除其他個人外的納稅人發生轉讓的,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直接納稅申報。
2.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含住房),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含住房)均按規定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向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四、不屬於徵稅範圍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一)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服務。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四)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增值稅稅率、徵收率、預徵率、不徵稅項目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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