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 撿到錢包僅歸還身份證後稱錢包丟了,男子被判賠償3700元

撿到錢包後未歸還失主,還弄丟了,拾得人要不要擔責?

12月16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這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件。法院判決拾得人陳先生賠償失主錢包折價款2200元,並返還失主現金1500元。

2018年12月24日凌晨1時許,徐先生駕車回家,下車時不慎將錢包掉落在駕駛側車門外的地上。之後,通過查看物業監控錄像發現,錢包在當天早上6時左右被陳先生髮現,拾獲後便放入口袋,乘坐出租車離開。確定撿錢包的人後,徐先生找到陳先生,希望他能歸還錢包,但交涉後,陳先生僅返還了身份證。

徐先生遂向公安機關報案,但陳先生以錢包與現金均已扔掉為由,拒不返還,於是徐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陳先生賠償FENDI錢包折價款2200元,並返還現金1500元。

審理中,徐先生表示,錢包裡裝有2000餘元現金和身份證,並提供了其於半年前購買FENDI錢包花費2350元的憑證。

對此,陳先生辯稱,自己的確拾到錢包一隻,但錢包裡並沒有任何現金。撿到錢包後,因擔心錢包裡的身份證遺失,所以將身份證取出,將錢包放置在會展中心的雜物箱內,導致了錢包的遺失。而對於徐先生所說的錢包價值和錢包內有現金,陳先生均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後認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陳先生拾獲錢包後,未及時返還,有悖於公序良俗。陳先生在徐先生要求其返還錢包的情況下,僅返還了石先生身份證,而在公安機關的介入下,又辯稱錢包已滅失,其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訴訟中,徐先生提供了購買錢包的相關憑證,故其主張陳先生賠償錢包折價款2200元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錢包主要功能是存放錢幣,一般而言,錢包內無錢的概率較低。陳先生關於錢包不值2200元,錢包內無錢的辯稱,與其拾獲錢包後即放入口袋、未及時返還等行為明顯不符,相較而言,徐先生關於錢包內有錢的主張更符合生活常理。綜上,法院判決支持了徐先生的訴請。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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