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3 淺談《政府採購信息發佈管理辦法》涉及的法律規定

近日,由財政部制訂頒佈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將於明年3月正式實施,原財政部令第19號將同時廢止。學習該令後,筆者有一個最大的感受,就是有關信息製作的規範沒有了,重點放在了信息發佈的“管理”二字上,對於被管理對象的重點似乎又以財政部門作為主要對象,這可以從該令以下的規定中看出端倪:“財政部指導和協調全國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工作,並依照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對中央預算單位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對本級預算單位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101令第五條),“財政部對中國政府採購網進行監督管理。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對中國政府採購網省級分網進行監督管理。”(101令第六條),“第九條 財政部門、採購人和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發佈主體)應當對其提供的政府採購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中國政府採購網及其省級分網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以下統稱指定媒體)應當對其收到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的及時性、完整性負責。”(101令第九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信息發佈活動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101令第18條)。101令共21條,除去首尾一些非實質性條款,對財政部門的工作要求幾乎佔去該令實質性條款的“半壁江山”。由此可見,財政部門是信息發佈工作的主要負責對象。如果信息發佈管理工作出了問題,不僅是政府採購項目受到影響,而且或將對政府的公信力造成損害。筆者以為有必要就該令所涉及的相關法律規定或者稱之為法律責任進行膚淺的溫習,對於提高當事人的警惕性應該是有幫助的。

《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條規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務員法》的規定

《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佈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三)挑撥、破壞民族關係,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四)不擔當,不作為,翫忽職守,貽誤工作;(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八)貪汙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十一)洩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監察法》的規定

《監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二)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本法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政府採購法和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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