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6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故意殺人犯駱偉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月16日上午對故意殺人的罪犯駱偉執行了死刑。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故意殺人犯駱偉執行死刑


罪犯駱偉與被害人倪某某系夫妻關係。2009年以來,二人感情不和。2016 年10月3日19 時許,駱偉與倪某某在家中發生口角,後被駱偉母親及弟妻勸阻。倪某某攜帶挎包離家,駱偉緊隨追出。當晚22時許,駱偉和倪某某一起來到慶城縣倪某某母親陳某某的住處。駱偉與倪某某、陳某某再次發生爭吵,駱偉持單刃刀分別向陳某某、倪某某及其侄子倪某的胸、腹、背等部位連續捅刺,後逃離現場。次日零時40分,駱偉到慶城縣公安局投案。經鑑定:陳某某、倪某某、倪某因被單刃刺器捅刺致重要臟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罪犯駱偉因感情問題與被害人倪某某出現矛盾,發生爭吵後不能冷靜處理,持刀殺害倪某某及其母親陳某某、侄子倪某三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予懲處。駱偉雖有自首情節,但綜合考慮本案致三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及被害人陳某某、倪某對引發案件沒有過錯等情節,對駱偉不足以從輕處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二款之規定,對駱偉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犯不服,提出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核准判處罪犯駱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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