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4 消費金融公司年利率24%以下是否合理?清華大學專家直言與“普惠金融”精神相違背

消費金融公司年利率24%以下是否合理?清華大學專家直言與“普惠金融”精神相違背

“政府對消費金融市場參與者進行監督是必要的,通過政府的管控,可以有效地防止系統性風險的出現。但是,在不會出現系統風險的環節,如果過多的行政管制,就會降低資源配置的效率,會在很大程度上將本應獲得消費金融服務的群體擠出這一領域。”近日,在第五屆中國消費金融高層論壇上,清華大學中國經濟思想與實踐研究院資深研究員、消費金融40人論壇發起人王紅領表示。

消费金融公司年利率24%以下是否合理?清华大学专家直言与“普惠金融”精神相违背

圖:清華大學中國經濟思想與實踐研究院資深研究員王紅領

強制要求年利率24%以內會降低資源配置效率

據2015年9月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指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2019年下半年開始,業內陸續傳出部分持牌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年利率上限將下調至24%的消息。一東北地區的持牌消費金融公司高層透露,目前已有一些地方的監管給出了窗口指導意見。

“強行要求所有的消費金融供應商必須將服務的價格控制在24%以內,就會在很大程度上將本應獲得消費金融服務的群體擠出這一領域,從而有悖消費金融普惠的初衷。”在論壇當日發佈的《2019中國消費信貸市場研究》(下稱“報告”)中,對於消費金融領域政府幹預邊界的問題,王紅領作了進一步的闡述。

報告中提出,政府作為消費金融領域中的一個主體,存在的理由就在於防範系統性風險的出現。目前在我國政府幹預消費金融市場資源配置的主要方法有以下三個方面。首先,通過行業准入控制消費金融公司的牌照發放;其次,控制獲得牌照公司的資金籌措途徑;最後,管制消費金融公司的利率空間。就我國消費金融市場發展現狀來看,上述三個管制手段的確起到了左右消費信貸資源配置的作用。

“然而,政府的管制並非在所有的情況下都是有效率的。例如,政府過多地關注這一行業的利率水平就會在很大程度上抑制消費信貸的普惠性,從而導致這一領域資源配置的低效率。無論是我國的實踐,還是他國的經驗,還沒有哪個國家會因為消費信貸價格過高引發系統性風險。由於消費信貸的特點是單筆供給規模小,資金週轉週期短,只要事先的交易是透明的,消費者完全有能力合理預期自己的商業行為。如果信貸資金價格過高,信貸供應商會失去客戶。所以,消費信貸供給的利率應該由市場來決定。”王紅領在報告中指出。

對於政府幹預市場的理論邊界,王紅領認為,在市場主體分散的決策不會引發系統性風險的情況下,政府配置應該避免。因為集權下的政府配置其激勵遠比分權下的市場配置低得多。

王紅領強調,在消費金融行業裡,政府對市場的參與者進行監督是必要的,通過政府的管控,可以有效地防止系統性風險的出現。但是在不會出現系統性風險的環節,例如消費信貸的供應價格,如果過多的行政管制,就會降低資源配置的效率。

貸款利率定價應考慮長尾客戶的風險溢價

業內人士指出,目前持牌消費金融公司服務的大部分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服務不到的長尾客戶,這部分客戶群體本身就具有較高的違約風險,因此消費金融公司需要適當的利率水平來覆蓋壞賬,低於24%的利率水平會導致消費金融行業規模的收縮。

“貸款利率和風險溢價有關係,尤其是對於沒有信用記錄或者信用記錄很少的家庭,對於低收入這塊來說他們的家庭財務狀況通常不穩定,容易受到收入下降或者是需求增加的干擾,而且他們沒有太多的儲蓄和其他資源,所以就可能出現違約。因此,放貸機構有可能很謹慎,所以要收取更高的風險溢價。”在論壇上,國際消費金融領域專家Mel Carvill指出。

客戶違約之後,消費金融公司就需要面臨合理合法催收的問題,然而一頭部持牌消費金融公司高管透露了他們在實踐中的無奈,“一些地方的基層法院由於消費金融公司的案件涉及金額較小、案件較多,加上基層法院人員較少等原因,無法立案受理,導致我們想通過法律手段催收存在困難。”

在解決風險溢價的問題上,Mel Carvill表示,“如果能夠通過足夠的適當的工具來定價和管理風險,這樣的話就可能避免消費金融公司收取過高的風險溢價,比如可以通過建立徵信基礎設施的方法來解決。此外,還可以通過更有效的貸款核銷程序來解決風險溢價問題,比如小額索賠程序,或者其他程序,這些程序可以使借款人來處理由於違約造成的損失。”

上述報告給出的政策建議中也指出,當前我國經濟下行壓力較大,從高速增長階段向高質量發展階段的轉換尚未完成,對於包括消費金融行業在內的我國金融體系帶來一定壓力,信貸風險有所上升。在社會整體金融風險上升的大背景下,消費信貸公司的整體利率無疑應該保住“36%以上為非法放貸”的紅線,以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與此同時,在36%的利率紅線以下,應給予消費金融公司足夠的生存空間,允許消費金融公司根據自身風險成本設定合理貸款利率。需要明確的一點是,不同的貸款利率對應的是不同收入、不同風險偏好乃至不同償債能力的消費者,一味壓低貸款利率並不會起到幫助消費者的作用,而是會逼迫消費金融公司改變服務對象選擇風險相對較低的貸款人,使得一部分收入相對較低或波動較大的消費者群體享受不到合適的金融服務,這與“普惠金融”的精神是違背的,需要認真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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