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4 「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未完工如何對己完工工程造價

【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未完工如何對己完工工程造價

裁判要旨

實行固定總價結算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在施工中尚未完工時發包方與承包方解除合同,如何對己完工工程造價進行結算?

「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未完工如何對己完工工程造價


當事人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以固定總價,也就是以施工圖紙包乾價進行結算,既未約定分步分項工程單價,也未約定中途解除合同時工程價款結算方法。在建設工程尚未完工之時,由於各種原因,雙方不再履行原施工合同,導致工程中途停工。這類事情在工程施工中非常常見,到底該怎樣結算?以往有的法院的處理辦法是,直接委託造價鑑定,鑑定單位按照定額單價對已完工程量進行鑑定,法院根據鑑定結果進行判決。這樣的判決看上去似乎合理,但事實上會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因為依據定額單價對已完工程量進行鑑定,鑑定出的工程總價往往會大大超出當事人約定的固定總價,這種鑑定方法和判決結果實際上違背了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計價方法。對這個問題,各地法院後來陸續出臺了處理意見,逐漸統一了法院的處理方式。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京高法發(2012)245號]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經審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採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鑑定機構在相應同一取費標準下分別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係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以該係數確定發包人應付的工程款。當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爭議的應當根據雙方在撤場交接時簽訂的會議紀要、交接記錄以及監理材料、後續工資料等文件予以確定;不能確定的,應根據工程撤場時未能辦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未完工如何對己完工工程造價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工作會議紀要》[魯高法(2011)297號]“三、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第(三)項規定:“關於固定價格合同未履行完畢而解除的,工程價款如何結算的問題。根據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價可以採用固定價、可調價和成本加酬金三種形式。建設部、財政部聯合發佈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8條的規定,固定價格又分為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兩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於固定價格合同已經完全履行完畢情形下的工程價款結算問題作了明確規定,而對固定價格合同未履行完畢情形下的工程價款結算問題未明確。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按固定單價結算的,則應根據固定單價核算出已完工程的實際工程量,據實結算工程價款;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按固定總價結算,則按照實際施工部分的工程量佔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格計算出已完部分工程價款。《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11)37號]第5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款實行固定價,如建設工程尚未完工,當事人對已完工工程造價產生爭議的,可將爭議部分的工程造價委託鑑定,但應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為基礎,根據已完工工程佔合同約定施工範圍的比例計算工程款。當事人一方主張以定額標準作為造價鑑定依據的,不予支持。”

當然,適用上述法院處理意見的一個前提是,合同約定的工程固定總價所指向的施工工程總量是確定的,施工方已完成工程量也是確定的,並且已完成工程質量合格,在這個前提下,才能適用上述處理意見。怎樣確定已完成工程量?根據北京高院的規定,根據雙方在撤場交接時簽訂的會議紀要、交接記錄以及監理材料、後續施工資料等文件予以確定;不能確定的,應根據工程撤場時未能辦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通過分配舉證責任,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

這裡也順便提一下重慶高院對這個問題的規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當前民事審判若干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2007年11月22日生效):二、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第15條規定“固定價合同的結算。建設工程合同中當事人約定按固定價結算,或者總價包乾,或者單價包乾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範圍完工後,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結算工程款。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張按定額計算工程款,而發包人要求按定額計算工程款後比照包乾價下浮一定比例的,應予支持”。重慶高院的這個規定,在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時,對單價包乾的項目,也支持按照定額計算工程款,再比照包乾價下浮一定比例。這種方式是不正確的。因為單價包乾實際就是固定單價,即單價是確定的,這時只要再確定已完成工程量,就可以直接據實結算工程款。對總價包乾的項目,重慶高院未明確“比照包乾價下浮一定比例”具體該怎樣操作,這會在審判實踐中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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