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一審宣判|懷疑妻子有外遇,敲詐勒索被判刑

因懷疑妻子有外遇,以查看監控錄像為名將被害人帶出後邀約他人一起實施敲詐勒索。近日,利川市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鄔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一审宣判|怀疑妻子有外遇,敲诈勒索被判刑

因被告人吳某懷疑其妻張某某與被害人羅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2017年9月21日22時許,吳某帶張某某前往羅某家中找其對質,羅某拒不承認。吳某遂以查看賓館監控視頻為由將羅某帶上其駕駛的越野車上,同時電話邀約被告人董某,董某又邀約被告人鄔某、楊某某(已另案處理)等一起上車。吳某等人將被害人帶至利川火車站後面一小山上後即對其進行毆打,並以賠償調查張某某與羅某不正當關係造成的損失為藉口逼迫羅某拿錢擺平此事。期間吳某還從車上拿出一把殺豬刀對被害人進行威脅,被害人被迫同意吳某等人的要求,給他們出具了一張金額為2萬元的借條,吳某並拿走被害人錢包裡的現金1700元。經鑑定,被害人羅某所受損傷程度構成為輕傷二級。

案發後,被告人吳某的親屬代其賠償了被害人羅某的經濟損失,被害人對所有涉案人員均表示諒解。

利川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董某、鄔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對被害人實施威脅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三被告人在敲詐勒索的過程中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輕傷,依法可以酌情從重處罰。三被告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於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吳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董某、鄔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的親屬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三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供稿:辦公室、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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