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喜報|清遠中院這篇裁判文書榮獲全國三等獎,速來圍觀!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第二屆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優秀裁判文書評選活動”

結果新鮮出爐!

喜報|清遠中院這篇裁判文書榮獲全國三等獎,速來圍觀!

清遠中院劉永戈法官主審並撰寫的(2016)粵18民終946號民事判決書在活動中斬獲民事類三等獎。

喜報|清遠中院這篇裁判文書榮獲全國三等獎,速來圍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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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獲獎的裁判文書較為充分地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的專業性特點,在文書格式及構成要素、敘述事實及論述說理、引用法律及裁判主文、語言文字及標點符號、示範意義等方面具有較強的引領作用,凝聚了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法官的智慧,是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重要成果。

據悉,全國共有28個高級人民法院選送了裁判文書參加評選。經最高人民法院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選,共有106篇裁判文書在評選活動中脫穎而出,獲得不同等次的獎項,其中刑事類文書25篇、民事類文書53篇、行政類文書28篇。

推薦理由

裁判正確適用環境侵權訴訟的舉證規則,即被侵權人只需舉證證明存在損害事實和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關聯性即可。

裁判明確了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後仍需對房屋的相關附屬設施負有法定的質量保障義務的裁判規則,即房屋的轉讓行為並不能免除開發商對房屋及電梯所負的法定質量保障義務,更不能將其所應負的法定義務轉嫁給房屋買受人。

裁判明確了在環境侵權訴訟中被侵權人有權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且對於審理此類噪聲汙染責任糾紛案件中判令侵權人採取隔聲降噪措施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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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該裁判文書還曾被評為2016年度全省法院精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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