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從基金業協會反饋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中的實務問題(三)

引言

從基金業協會反饋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中的實務問題(三)

在筆者經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業務中,發現關聯方的問題一直是基金業協會審核和監管的重點,也是困擾廣大私募機構及律師的一個難點和痛點。本文中,筆者擬結合自己的相關實務經驗及研究成果,對私募機構關聯方範圍的界定、關聯方的披露尺度及合規處理等方面的問題作一梳理和總結,與同行探討。

一、基金業協會對關聯方範圍界定

對於私募機構的關聯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要求如下: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上述要求可知,私募機構關聯方的範圍包括:

1.子公司:

(1)私募機構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

(2)私募機構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

2.分支機構;

3.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

可以看出,私募基金管理人關聯方的範圍,要比《公司法》以及上市規則中的關聯方認定範圍窄得多。《公司法》對於關聯方的認定,強調“控制關係”和“利益轉移關係”,其範圍不僅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還包括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範圍更為廣泛。

二、基金業協會對關聯方的反饋意見

1.請說明貴公司關聯方是否為申請機構擬備案的基金。

2.貴機構存在關聯方,請解釋說明利益衝突、 關聯交易等情況,並說明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情況,以及是否從事私募基金業務,若從事,為何未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說明關聯方是否存在相關衝突業務,如:小額貸款,互聯網金融,融資配資等。

3.請查證申請機構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交易,並由申請機構出具今後的業務開展中不會與關聯機構發生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的承諾函。

三、基金業協會對關聯方的監管邏輯

結合基金業協會的監管要求及筆者的實務經驗,筆者認為協會對於私募機構關聯方的監管側重於對私募機構的風險把控上,協會對於私募機構關聯方的主體性質、私募機構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等問題都重點關注。對關聯方的要求原則上應不影響私募機構的運營和資金安全,且與私募機構不存在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

2018年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了《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強化關聯交易監管,要求非金融企業在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時,應當提交與關聯方外其他股東無關聯關係、不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的承諾函。非金融企業不得濫用控制權干預金融機構的獨立自主經營,不得直接或變相套取、挪用、擠佔金融機構及其客戶資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穿透原則要求,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防止利益輸送和風險轉移。嚴禁通過各種手段隱匿關聯交易和資金真實去向,規避監管。

《指導意見》的要求符合當前金融行業嚴監管的態勢。可以預見,在整個金融行業“大洗牌、嚴監管”的大趨勢下,協會對於私募機構關聯方的監管及核查必然更加嚴格。

四、實務建議

1.對於私募機構關聯方合規處理方面,建議申請機構的關聯方儘量精簡。第一,若關聯方存在從事民間借貸、民間融資、P2P等業務或者申請機構與其關聯方存在同類業務、衝突業務等情形,申請機構都應提前對此類關聯方進行整改和清理;第二,若關聯方的名稱、經營範圍中包含“投資管理”等字樣而實際不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建議由關聯方及公司分別出具承諾函,說明該關聯方從事的主營業務並承諾不從事相關業務,不存在利益衝突;第三,若關聯方計劃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但尚未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需說明未辦理登記的原因,建議出具承諾申請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手續的計劃和時間;第四,申請機構應建立涉及關聯方的關聯交易、風險隔離及利益衝突防範制度,使申請機構與關聯方之間在人員、業務、資金、場所等方面相互獨立。

2.對於私募機構關聯方披露尺度方面,建議儘量如實、全面披露。第一,如實、全面披露關聯方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關聯方的工商註冊信息、主營業務、登記備案情況;第二,如實、全面披露關聯交易情況,說明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並承諾不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第三,對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情況進行解釋說明,可從風險隔離、利益衝突防範、人員及業務等方面對如何防範利益衝突、關聯交易進行論述;第四,要出具申請機構與關聯方在今後不發生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的承諾函,並與法律意見書一併打包上傳。

以上為筆者結合部分典型反饋問題,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中常見問題的一點見解。因篇幅所限,有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其他方面的問題,筆者將會在之後的文章中予以闡述,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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