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信访宣传丨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在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的获取方式

信访宣传丨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在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的获取方式

【裁判要旨】

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处理行为,其对当事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相关信访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访事项处理行为不服的,应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一般法,而《信访条例》是调整信访领域相关行为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行政机关在信访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的,应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20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书娥,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宾,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公安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厅厅长。

再审申请人王书娥、陈宾因诉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行终字第1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宇、审判员麻锦亮、代理审判员仝蕾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书娥、陈宾不服河北省公安厅作出的2015年(答)4号《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北省公安厅按其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河北省公安厅信访终结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2月21日对邯郸市公安局作出了冀公信访终字[2011]178号《河北省公安信访事项终结决定书》(以下简称178号决定),对邯郸市公安局呈报的王书娥、陈宾反映其对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服,要求再次进行认定的信访事项,决定予以终结。2014年9月24日,王书娥、陈宾通过公安部信访局获得178号决定,遂向河北省公安厅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河北省公安厅公开其作出178号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文件。2015年4月28日河北省公安厅作出2015年(答)4号《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王书娥、陈宾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王书娥、陈宾对上述答复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作出的178号决定所依据的文件有三份。其中,《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指导意见》并非是河北省公安厅制作和管理,故该文件不属于河北省公安厅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省政法委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的指导意见》并非行政机关制作的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河北省公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办法(试行)》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故该文件亦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书娥、陈宾的诉讼请求。

王书娥、陈宾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年(答)4号《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王书娥、陈宾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王书娥、陈宾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支持其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河北省公安厅作出的涉案答复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处理行为,其对当事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相关信访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访事项处理行为不服的,应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一般法,而《信访条例》是调整信访领域相关行为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行政机关在信访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的,应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因此,按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立案的通常标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到本案中,河北省公安厅作出的178号决定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78号决定中列明了三个作为依据的文件,即《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政法委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公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办法(试行)》。上述三个文件中,《省政法委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的指导意见》因制作主体并非行政机关,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该款实质上是关于信访终结机制的规定。《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公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办法(试行)》在性质上属于相关机关对《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细化规定,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河北省公安厅作出的2015年(答)4号《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结果上可予维持。

综上,王书娥、陈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书娥、陈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振宇

审 判 员 麻锦亮

代理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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