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對於民事訴訟中“處分原則”的理解

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

處分原則確立的依據和基礎,是民事實體權利的可處分性和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

對於民事訴訟中“處分原則”的理解

首先,民事實體法律關係的爭議雙方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作為私權的民事實體權利是可以由當事人自由行使或者自由放棄的。當事人這種行使或放棄民事實體權利的自由處分權,不管在糾紛發生前,還是糾紛發生時,或者糾紛發生後,都是自始至終存在的。但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必須藉助相關民事訴訟權利的行使而達成。所以,基於民事實體權利的可處分性,應當賦予當事人對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權。

其次,當事人是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由他們自己決定是否起訴、上訴、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申請再審、撤訴等,不僅可以啟動、推動、變更或者終結訴訟的進程,而且對於訴訟效率的提高和糾紛的及時公正解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對於民事訴訟中“處分原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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