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有關事項等3項制度開徵意見

上海證券報獨家獲悉,在2月21日明確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參與國債期貨後,銀保監會起草了《關於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修訂形成了《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徵求意見稿)和《關於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目前,這三項制度意見正在業內徵求意見中,旨在規範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防範資金運用風險。業內人士認為,這三項制度意見在徵求業內意見結束並出臺後,將意味著保險機構正式可以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關於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以對沖或規避風險為目的,不得用於投機目的。包括:對沖或規避現有資產風險或資產負債錯配導致的利率風險;對沖未來半年內擬買入資產風險,或鎖定其未來交易價格。

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專業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資產配置和投資交易專業人員不少於5名;風險控制專業人員不少於3名;清算和核算專業人員不少於2名。投資交易、風險控制和清算崗位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所選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淨資本達到人民幣三億元(含)以上,且不低於客戶權益總額的8%;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價為A類;書面承諾接受中國銀保監會的質詢檢查,並向中國銀保監會如實提供保險機構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涉及的各種資料。

《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徵求意見稿)》指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董事會知曉相關風險,並承擔參與衍生品交易的最終責任;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財產保險公司和人身保險公司上一年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低於90分;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以及健全的衍生品交易業務操作、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建立投資交易、會計核算和風險管理等信息系統;配備衍生品交易專業管理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分析研究、投資交易、財務處理、風險控制和審計稽核等;近兩年在公開市場上沒有不良投資行為記錄;其他規定要求。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及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董事會知曉相關風險,並承擔參與衍生品交易的最終責任;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財產保險公司和人身保險公司上一年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低於60分;配備與衍生品交易相適應的監督和評價等專業管理人員;其他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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