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衝動的懲罰!女子和他人發生衝突,再襲擊出警民警,被判妨害公務罪

遼陽女子李某和他人發生衝突,在對方報警、警方到達後,竟將怒氣撒到民警身上,作出襲警行為。近日,弓長嶺區人民法院對李某妨害公務案作出判決,李某為其一時衝動付出承擔法律責任的代價。

2019年7月28日0時15分許,在遼陽市弓長嶺區上,李某與孫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孫某向公安機關報警。遼陽市公安局弓長嶺公安分局民警李某某、協警石某出警並依法處置警情時,李某用拳頭打了石某,致其胸部挫傷。

案後,李某到公安機關自首。

近日,弓長嶺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某妨害公務案法院。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李某暴力襲擊正在執法的公安幹警,依法應從重處罰;案後到公安機關自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其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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