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0 養殖場被拆除竟遭遇零補償,難道真的無計可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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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王麗文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按照《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的規定,設施農用地上是可以建設畜禽養殖場、水產養殖池塘等生產設施的。實踐中,存在很多佔用農用地建設養殖場的情形,但對於設施農用地是否可以建設養殖場,各地的做法不一。有的養殖場甚至被暴力拆除後直接遭遇零補償,這難道真的合理嗎?本文,來看在明律師孟登高代理的一起案件,窺一斑而見全豹。

養殖場被拆除竟遭遇零補償,難道真的無計可施嗎?

【案情簡介:養殖場說拆就拆?】

福建省寧德市某縣的馬女士於2010年在村裡依法成立了鵬潤養殖專業合作社(化名),用於生豬的養殖經營。在成立養殖場之前,馬女士曾向村長、鎮政府諮詢了開設養殖場應當辦理的手續,並且依照要求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提出用地申請,向寧德市環境保護局提交《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都依法獲得了批准。隨後,馬女士為擴大經營範圍與村民簽訂了《土地租賃協議書》,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馬女士的養豬場始終本著優質、誠信的經營理念,生意也是越做越紅火。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2018年6月2日,縣畜禽養殖汙染整治小組作出《關於限期拆除禁養區生豬養殖場的通知》,要求鵬潤養殖專業合作社於6月30日前自行拆除。沒過兩天,馬女士又收到鎮政府作出的《責令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和《限期拆除通知》,馬女士依法提出了申辯意見,但是沒有任何答覆。2018年8月9日,鎮政府組織人員將馬女士的養殖場全部拆除,10畝多的欄舍,50個產床等生產設施頃刻之間毀於一旦,馬女士的財產遭受了重大損失。

【律師代理:強拆行為違法沒商量】

2018年9月10日,馬女士來到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諮詢,並委託孟登高律師代理其維權。孟律師分析整個案情後,結合已掌握的案件證據,判定馬女士的養殖場並不在所謂禁養區的範圍內,拆除養殖場的行為從始至終都是違法的。孟登高律師遂指導委託人針對鎮政府作出的《責令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和強拆行為依法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經縣政府複議決定《責令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因程序違法被依法撤銷,鎮政府的強拆行為也被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養殖場被拆除竟遭遇零補償,難道真的無計可施嗎?

雖然案件至此已取得了階段性勝利,但是對於馬女士而言,其無法再像往常一樣經營鵬潤養殖專業合作社。此次強拆不僅導致經營資金鍊斷裂,馬女士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且難以在短期內恢復經營。目前,孟登高律師依法向賠償義務機關即鎮政府提起行政賠償的申請,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過程中。

【法律分析:養殖場絕不是待宰的羔羊】

依照《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的規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像馬女士經營的鵬潤養殖專業合作社這種規模化養殖佔用設施農用地的情形,其用地性質屬於農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並且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應按照要求進行土地復墾,佔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

結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針對設施農用地上的規模化養殖中的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帶等用地也是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如果要對這類土地、養殖場等進行徵收,依法不僅要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搬遷費等,還要依法補償被徵收人畜禽舍、生產設施及停產停業的損失,這樣才能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本案中鵬潤養殖專業合作社在成立之前依法獲得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的選址意見,並且依法辦理了相關手續。鎮政府直接根據縣政府關於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的通知就對馬女士作出《責令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的行為沒有履行立案、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利等義務,嚴重侵犯了馬女士的知情權、異議權。所以,本案對《責令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提起行政複議得到了縣政府的肯定,縣政府依法撤銷了上述拆除通知書。

養殖場被拆除竟遭遇零補償,難道真的無計可施嗎?

養殖場被拆除竟遭遇零補償,難道真的無計可施嗎?

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在明律師認為涉案養殖專業合作社不屬於違法建築,政府違法強拆後理應給予合理的行政賠償。無論是違法建築的拆除,還是對合法建築的徵收,行政機關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養殖場所涉的諸多問題的確有歷史遺留原因客觀存在,“一刀切”“一風吹”式的運動式拆除無疑是與中央有關精神背道而馳的,更涉嫌對公民產權的直接侵害。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但這一重要論述成立的前提則是公權力機關的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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