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 拆遷戶注意!沒有按照法定程序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等於廢紙一張

【基本案情:房屋莫名遭強制拆除,起訴方知決定在】

山東東營港是國務院批准的國家一類開放口岸,依託其建立的東營港經濟開發區作為黃河三角洲建設的龍頭和優先發展地區,助推了當地房價節節攀升。本該享受經濟發展熱潮所帶來的經濟福利的當地居民霍先生、盧先生等四人,卻在2017年11月7日,遭遇了始料未及的災難:自己所合法擁有的房屋被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了強制拆除。

為了討回公道,霍先生一行人委託了律師,希望與地方妥善解決此事。在分析了案情之後,律師認為此強制拆除行為嚴重違法,立即展開訴訟程序,起訴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在2018年1月8日的庭審中,霍先生一行人方得知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曾於2017年9月18日,對自己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霍先生等人7日內自行拆除房屋,否則將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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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轉守為攻訴決定,程序違法難通融】

庭審中,被告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自認為自己所提供的證據天衣無縫,但其提供的證據中,存在著明顯的程序漏洞:行政處罰決定送達程序嚴重違法!面對被告送上的此份“大禮”,律師立即決定針對此行政處罰決定展開訴訟程序。本案中,被告雖然做足了功課,先後製作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會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聲稱已在涉案房屋處張貼的方式向原告進行了送達,並以此為依據拆除了霍先生一行人的房屋。

但在庭審質證過程中,律師認為被告所提供的用以證明張貼事實的照片拍攝內容不清、無張貼地點周圍參照物信息,不能夠作為法定依據;且根據《行政處罰法》、《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適用送達程序。被告僅採取張貼程序,無法保障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等合法權利。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未能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權利的行使,行政法律文書未能有效送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並作出(2018)魯05行初11號行政判決書,撤銷了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委託人的合法利益得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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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本案中,律師團隊轉守為攻,在房屋已被強制拆除的不利局面下,通過提起強制拆除違法訴訟,獲得了能夠證明東營港經濟開發區行政行為違法的關鍵性證據:即強制拆除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程序嚴重違法。

律師提示大家:首先,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時,享有陳述、申辯與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應當把握好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一方面為自己積極進行申辯,另一方面通過行使權利以獲取相關證據,為後續維護自身利益做好充分準備;其次,若行政處罰機關未依據法律要求向當事人送達處罰決定,或未向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那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則失去了存在的基礎,無異於廢紙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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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法條】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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