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浙江女首富到“十年市場禁入”ST新光有點“難”

2020年1月7日,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1月7日,資本邦訊, ST新光(002147.SZ)發佈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及相關人員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顯示,2020年1月7日,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集團”)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査明,新光集團違法事實如下:

——2016年3月7日,新光圓成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關於核准馬鞍山方圓迴轉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批覆》(證監許可[2016]430號),核准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

——2016年7月,新光圓成完成非公開發行後,成功認購的4家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的6只資管產品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2.68%。

其中,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參與認購的481號計劃認購額為5億元,優先級份額3億元出資人為民生銀行,一般級份額2億元直接出資人、資產委託人為龔某;491號計劃認購額1.6億元,直接出資人、資產委託人為龔某;信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參與認購的定眾1號認購額為9億元,優先級份額6億元出資人為廣東華興銀行,一般級份額3億元直接出資人、資產委託人為劉某,2017年12月到期後延期並轉為平層結構化產品。

——經查,上述三隻資管產品成立、存續、到期後均與新光集團存在重要資金關聯,此外新光集團承擔481號計劃和定眾1號優先級份額的差額補足義務;三隻資管產品的實際運作也都由新光集團員工負責。

新光集團存在以龔某、劉某的名義成立三隻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新光圓成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認購的情形。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新光集團與481號計劃、491號計劃、定眾1號計劃構成一致行動關係。

新光集團未主動告知新光圓成其與三隻資管產品為一致行動人關係,導致新光圓成2016年至2018年期間有關定期報告未能如實披露上述一致行動關係及合併持股情況。

安徽證監局認為,新光集團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周曉光作為新光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局決定:

一、責令新光集團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周曉光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ST新光還發布了關於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書的公告。

一、新光圓成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2018年中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一)新光圓成假借支付第三方股權收購款名義,向控股股東提供資金

2017年5月12日,新光圓成子公司浙江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某地產)與南國某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國某豆)簽訂《合作意向協議》,擬受讓南國某豆持有的無錫匯某置業有限公司股權。在虞雲新的安排下,萬某地產以支付股權收購款的名義,分別於2018年5月7日、2018年5月15日向南國某豆劃轉共760,000,000元資金,之後南國某豆通過無錫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將款項最終劃轉至新光圓成控股股東新光集團,由新光集團實際佔用,該金額佔新光圓成2017年底浄資產9.46%。上述事項發生後,新光圓成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也未在2018年中期報告中披露,直至2018年12月3日,在公告中披露了上述控股股東資金佔用事實。

(二)新光圓成及其子公司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假借債務轉移的方式向控股股東提供資金

2018年5月,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新光圓成及其子公司萬某地產將其應還新疆華某工貿(集團)有限公司101,166,666.70元、江西躍某實業有限公司307,277,777.78元、上海坪某實業有限公司204,333,333.34元、陳某62,449,999.99元資金直接轉入新光集團,新光集團並未向債權人歸還上述款項,由其實際佔用。

上述債務轉移事項由虞雲新下達支付指令,財務總監胡華龍、監事張雲先負責執行,累計向新光集團提供資金675,227,777.81元,佔公司2017年底淨資產8.41%。

新光圓成未按照2018年4月修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10.2.4的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關聯交易事項,亦未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告[2017]18號,以下簡稱《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2018年中期報告中披露,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新光圓成未按規定披露為關聯方提供的重大擔保,2018年中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一)違規對外擔保情況

新光圓成於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間違規為虞雲新、周曉光、新光集團及新光集團子公司浙江新某飾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某飾品)、上海希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希某)等關聯方提供擔保,擔保額度/金額為2,951,910,000元,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發生的金額為2,601,910,000元,佔新光圓成2017年底淨資產32.39%。截至2019年5月4日,違規擔保本金餘額2,751,910,000元。

(二)共同借款

新光集團於2018年8月13日向自然人方某校借款80,000,000元並簽訂《借據》,新光圓成、新光圓成子公司義烏某中心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義烏某中心)作為新光集團及其子公司新某飾品的共同借款人簽字,周曉光、虞雲新作為保證人簽字,該金額佔新光圓成2017年底淨資產1%。新光圓成未按照《股票上市規則》9.11、10.2.3、10.2.4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七)項的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違規擔保及共同借款事項,並且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發生的違規擔保未按照《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2018年中期報告中披露,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安徽證監局認為,新光圓成未及時披露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和共同借款事項,披露的2018年中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等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周曉光時任新光圓成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同時兼任新光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虞雲新時任新光圓成董事,同時兼任新光集團副董事長,新光圓成為新光集團子公司上海希某違規擔保事項由周曉光安排、指使,新光圓成其他違規擔保事項、共同借款事項、新光集團非經營性佔用新光圓成資金的關聯交易事項均由虞雲新決策、安排、指使,周曉光在有關資金劃轉審批單、擔保合同、借款合同上簽字,知悉上述事項,周曉光、虞雲新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胡華龍時任新光圓成財務總監,張雲先時任新光圓成監事,同時兼任新光圓成子公司萬某地產財務總監和董事,胡華龍、張雲先在知悉債務轉移事項不合規的情況下,仍按照虞雲新要求執行資金劃轉,在上述違法事項中未履行勤勉盡責的法定義務,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周曉光、虞雲新為夫妻關係,其二人作為新光圓成實際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揮並實施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並且向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隱瞞事實,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局決定:

一、責令新光圓成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周曉光、虞雲新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胡華龍、張雲先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證監局決定:

四、對周曉光、虞雲新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當事人周曉光、虞雲新作為新光圓成董事、實際控制人,其指使、安排新光集團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關聯交易事項、上市公司違規擔保事項、共同借款事項,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和第五條的規定,證監局決定對虞雲新、周曉光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安徽證監局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同時,ST新光還稱,2020年1月7日董事會收到公司董事長周曉光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虞雲新的書面辭職報告。周曉光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董事、董事長職務、戰略與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審計與監督委員會委員、提名委員會委員、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委員;虞雲新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董事、總裁職務、戰略與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辭職後,周曉光、虞雲新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曉光未持有公司股份;虞雲新持有公司126,026,655股,佔公司當前總股本1,828,076,415股的6.89%。

值得一提的是,在ST新光發佈的關於收到違規擔保事項的民事判決書的公告披露,2018年6月,公司控股股東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集團”)因經營需要向原告深圳玉匯投資有限公司借款1.2億元,借款期限為2個月。2018年8月,新光集團又向原告借款2000萬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虞雲新、周曉光對上述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新光圓成未履行審批程序對上述借款違規提供了擔保。借款到期後,新光集團未按時還本付息,原告請求三被告歸還借款1.4億元及利息,並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全部律師費用、因財產保全產生的費用。

近期,ST新光收到了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2019】浙07民初383號),法院認為原告深圳玉匯投資有限公司要求新光圓成承擔保證責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光圓成對於保證合同無效無過錯,原告深圳玉匯投資有限公司明知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保證合同,新光圓成亦不應承擔保證合同無效後的民事責任。

ST新光還指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訴訟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連續十二個月未達到重大訴訟披露標準的其他訴訟涉案總金額為23150.55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一年多以前,周曉光還是新光控股集團董事長、女掌門,身家330億的浙江女首富、“飾品女王”、連任兩年光榮浙商年會的輪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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