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6 大兴安岭地区返乡人员隔离观察暂行管理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返乡人员隔离观察暂行管理办法

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防止疫情在我区扩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大兴安岭地区返乡人员隔离观察暂行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返乡人员是指:从武汉流入的人员和大兴安岭地区外出返回人员。

一、自1月10日以来,返回大兴安岭地区所有人员必须及时向所在社区、乡镇或林场报告。各县(市)、区、林业局要以乡镇、林场、社区、村屯为单位进行管理,对返乡人员建档立卡,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二、返乡人员或外来人员到我区必须自觉居家隔离或到指定宾馆隔离观察14天,每日坚持自测体温,并将测温结果告知包保责任人,落实双重包保制度。隔离观察14天后,由疾控部门认定后方可解除隔离。

三、返乡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场所,其家庭成员不得走亲访友,不得参加各类聚会聚餐,不得出入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如遇极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必须向包保责任人报告,经县级疾控部门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时要佩戴口罩,减少逗留时间,与他人保持一米以上安全防护距离。

四、返乡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应按照相关防护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呼吸困难等身体不适症状,应立即就医。

五、同程返乡人员应互相告知提醒,积极配合当地疫情防控人员工作,不得隐瞒行程和接触史。


大兴安岭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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