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6 「檢說」“審查與出庭合理分工”對新時期刑事公訴工作什麼意義?

公訴是檢察機關核心的標誌性職權。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深入推進,傳統公訴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比如,以審判為中心,是否意味著公訴要從屬於審判?公訴是否僅僅為了審判打前站,走程序、過過手就行了?庭審實質化之後,公訴人是否成為一方當事人?面對犯罪智能化、職業化趨勢,公訴部門如何作出專業化的應對?諸如此類的問題說明公訴工作已經到了發展的拐點上,亟需轉變觀念、轉換模式、轉型發展,向現代公訴轉型。

圍繞上述問題,北京市檢察機關謀定後動、順勢而為,積極發揮檢察機關在審前程序中的主導作用、指控和證明犯罪的主體作用(“兩主”作用),根據公訴工作案件審查、公訴裁量、出庭公訴的階段性職責構成特點,探索起訴審查與出庭公訴合理分工,推進公訴階段分工的精細化、不同類型案件辦理的差異化、人才特長優勢的專業化,形成了案件質效提升、專業人才湧現、機制運行順暢三位一體的公訴轉型發展新模式。以提起公訴為分界點,在審前程序中突出審查的實質化、實在化;在審理程序中突出出庭支持公訴,通過合理分工,使“兩主”作用各自找到了抓手和載體,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也就落到了實處。

那麼,起訴審查與出庭公訴能否分得開、分得好,對公訴轉型發展有什麼意義呢?

一是公訴工作具有鮮明的階段性特點,探索審查與出庭合理分工具有必要性,是公訴環節精細化辦案的現實需要。根據公訴工作的職能構成和司法實踐,公訴工作呈現出遞進式特點,可以劃分為案件審查、公訴裁量、出庭公訴三個階段。“案件審查”旨在查明案件事實,依託審查職能發揮審前主導作用,開展提前介入偵查、自行補充偵查、審查事實證據、排除非法證據、引導和制約偵查活動開展。“公訴裁量”旨在根據事實證據,依法對案件進行公訴裁量、程序裁量和量刑裁量,統一司法標準、完善繁簡分流、公正處理案件。“出庭公訴”旨在對犯罪行為進行出庭指控和證明,即通過訊問詢問、舉證示證等方式,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進一步闡釋和論證,對裁判者形成內心確信、依法作出裁判發揮決定性作用。

這三個階段具有不同的工作要求,如案件審查階段強調證據的審查、補充、完善,要求在審查時必須全面、中立、客觀;公訴裁量階段會導致刑事訴訟程序的終結或遞進,程序意義重大,要求必須精準決斷;出庭公訴階段不但要指控和證明犯罪,也對外展示了檢察機關的形象,要求指控有據、論辯有力。然而,這三者之間又不是絕對的毫無關聯,而是前後銜接、有序遞進的。如案件事實證據的審查是公訴裁量的基礎,提起公訴的裁量是啟動審判程序的前提,也是出庭公訴的依據。鑑於公訴裁量在審查和出庭之間承上啟下,所以,在合理分工上可以將其歸屬到審查或者出庭任何一方,由此,以上三個階段可以劃分為審查與出庭兩個環節。審查與出庭合理分工,有利於提升審查和出庭工作的精細化專業化規範化水平,實現審查和出庭質量雙升。

二是公訴檢察官具有不同的專業性特長,探索審查與出庭合理分工具有合理性,是公訴人才隊伍專業化建設的現實需要。公訴各個階段包括的工作內容很多,履行不同的職責需要具備不同的的專業素質和能力。面對庭審實質化,檢察官必須應對不斷升級的辯訴壓力,需要較強的指控證明犯罪的能力;面對

審查實質化,檢察官應不斷向偵查機關傳導庭審證明標準,積極採取有效方式提高偵查質量,需要較強的引導偵查的能力;面對公訴裁量,檢察官應謹慎地把握刑事政策、加強教育轉化、妥善運用“三同步”辦案機制應對輿情。而傳統公訴模式下的檢察官往往難以做到多頭兼顧、自始至終,經常是“什麼都懂,無一精通”,遇到高精尖的案件,能力短板的問題就會暴露出來。因為審查不牢、指控不力、引發炒作的教訓也不在少數。如果根據案件的輕重難易安排不同專長的人員專門從事審查和出庭工作,通過細化分工、人崗匹配,實現人力資源優勢互補、合理配置,不但可以解決上述問題,同時也能打造出不同領域的審查和出庭專業化人才。以東城院為例,試點以來,辦案週期明顯縮短、指控水平明顯提高,訴判一致率達到100%。在域外,起訴審查與出庭公訴合理分工也屢見不鮮,如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往往以起訴為界,將檢察官分為偵查檢察官和出庭檢察官,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就是如此;英美法系沒有偵查檢察官一說,但也將檢察官分為審查檢察官和出庭檢察官。

三是公訴案件具有顯著的差異性特徵,探索審查與出庭公訴合理分工具有可行性,是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的現實需要。實踐表明,近80%案件在基層,近80%的案件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速裁、簡易程序。為解決 “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出庭壓力集中的問題。近年來,北京市海淀、朝陽、豐臺等檢察院相繼進行了專職出庭公訴人改革,推行 “審訴分離、輪值公訴”的簡易程序出庭新模式,此類案件由專職出庭公訴人負責整個公訴部門的簡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大大減少了公訴人前往法院開庭的人數與次數。而針對複雜性大、專業性較強的重大專案,多年來堅持抽調全市範圍內有專長的審查檢察官和出庭檢察官,各司其職,形成公訴合力。

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北京市檢察機關形成了起訴審查與出庭公訴合理分工的四種模式,第一,針對速裁案件、簡易案件以及部分普通程序的認罪認罰案件,推廣輪值公訴人集中出庭工作模式,將檢察官劃分為審查檢察官和出庭檢察官。審查檢察官負責案件證據材料的審查核實、事實認定、適用法律以及決定是否起訴。出庭檢察官對應若干辦案單元,對審查檢察官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在審閱相關案件證據材料和法律文書後出庭支持公訴。雙方若有不同意見,通過溝通或上報檢察長解決,對於不同階段的意見,誰決定誰負責。第二,針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專業、複雜案件,探索

辦案組內檢察官與檢察官助理合理分工的模式。強化檢察官的出庭工作和審查把關角色,檢察官助理專司提訊、製作審查報告等基礎性審查起訴工作。第三,針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探索建立審查檢察官和出庭檢察官合理分工的模式,由多名檢察官組成協同辦案組或專案組,進行適當分工,分別承擔審查和出庭職責,在履行職責上會產生一定的交叉和重疊。第四,對於專案模式,在檢察長統一指揮下,由數名審查檢察官與數名出庭檢察官分工負責,加強配合,實現案件的高質量辦理。

2018年第1季度,全市檢察機關189個辦案組中,對2603件刑事案件實行合理分工模式,其中適用速裁和簡易程序案件1106件,佔案件總數的71.04%,普通程序案件754件,佔案件總數的28.96%,案件訴判一致率達到了95%,取得了良好效果。實踐證明,起訴審查與出庭公訴合理分工以後,引導偵查提質增效、起訴審查更為精細、公訴裁量更為精準、出庭指控更加有力,切實促進了審查實質化和庭審實質化,為更好地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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