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龍城律師丨少年是花朵,成長需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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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律师丨少年是花朵,成长需看护

臨近暑期,當您聽到小區裡、院子裡傳來孩子陣陣的歡笑聲時,定能給煩悶的午後送來一絲清涼,但平靜日子的溪流下也常常隱藏著暗湧。您可知道給無數家庭帶來歡聲笑語的孩子,恰恰有可能是某些家庭支離破碎的元兇。未成年犯罪是我們這個社會無可爭議的痛腳和不可迴避的話題。那麼,您對未成年犯罪瞭解多少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當您的孩子成長到16週歲時,儘管他還不具備成為一個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他已應當對自己違法犯罪的行為全權負責了。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在我國需要對刑法規定的八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但不滿十四周歲的人觸犯刑法,儘管在傳統刑法意義上不認為其構成犯罪,但越來越多的理論認為並非如此,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的行為觸犯刑法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基於刑事政策等原因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甘行終字第98號請示的答覆中曾明確:“《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關於“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的規定,適用於因不滿十四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未滿十四周歲犯罪也應當得到教育和一定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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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處罰採取從輕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謂從輕處罰,依據刑法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所謂減輕處罰,刑法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以故意殺人罪為例,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一個人犯故意殺人罪,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時,其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在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由法官自由裁量判處較輕刑罰;而當其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則可以在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選擇相應刑期。所以,可以看出未成年犯罪即是法定的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情節。且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未成年犯罪也不會適用死刑制度。這些都反映出國家對犯罪少年的法律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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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帶來的不僅僅是國家法律成本和社會成本的浪費,還會給受害者和施害者家庭帶去長久不能癒合的傷痛。而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還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除了對受害者進行民事賠償的責任外,還有可能因為監護不力、未盡到一定的義務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勸君莫惜金縷衣,勸君惜取少年時。少年時候是一生中最有朝氣最負盛名的時光,卻也有最變幻莫測的未來。努力塑造少年人奮發自強的精神,讓他們遠離犯罪,才能真正有前程似錦的將來!

山西艾倫律師事務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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