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7 买房过户后仍有户口,多次要求仍未迁出,买房人起诉维权

通常情况下讲,通过中介公司购买学区房,过户,交接房子后,房子的相关资料、物业、户口等,中介都会安排双方见面说清楚。但言先生买过学区房过户后发现。房屋上有卖家继女和外孙女的户口,言先生认为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故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卖家支付言先生违约金5万元,并按每日100元的标准给付言先生自2016年2月3日起至迁出全部涉案房屋内户口时止的违约金。

买房过户后仍有户口,多次要求仍未迁出,买房人起诉维权

2013年12月22日,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言先生与孔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孔先生名下的一处房屋。

言先生称,在房屋交易中,孔先生一直坚称房屋上只有其一人户口,中介公司亦与其口径一致。双方于2014年2月8日完成过户, 2014年4月9日,言先生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时,被告知涉案房屋上仍有孔先生女儿及外孙女的户口。他向孔先生核实情况,孔先生才承认确有上述户口,中介公司经纪人也改口称在房屋交易前未查实户口信息。尽管他反复要求,孔先生仍未迁出户口。

言先生认为,孔先生的这一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构成违约。该房屋目前为海淀实验小学北洼路校区学区房,其购房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取得学区房资格,孔先生与中介公司未履行户口迁出及其他义务,将会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孔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户口迁出义务,孔先生本应依约承担108.6万元,其酌情只要51万元;中介公司未能履行居间服务合同第三条第2款中规定的相关义务,应退回居间服务费,并就孔先生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买房过户后仍有户口,多次要求仍未迁出,买房人起诉维权

被告孔先生辩称,在房屋购买过程中,言先生及中介公司一直没问过其户口问题,只是问房主是谁,所以其将房主、装修情况等进行了告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五条,言先生对涉案房屋很了解,多次到孔先生家中表达想买房。在买房过程中,他积极配合言先生,于2014年2月28日就完成过户,他和他爱人户口已经于同年6月迁出,为了让继女和外孙女迁出户口,他前后给了继女90万元,但给完以后就联系不上继女,还要挟他如果迁出户口需再给钱。

买房过户后仍有户口,多次要求仍未迁出,买房人起诉维权

关于严先生提出51万元的违约金,孔先生认为数额过高。孔先生称,言先生并无任何损失,且合同不涉及学区房问题,涉案房屋是学区房是言先生的意外收获。

中介公司则称,根据居间服务合同,其公司完成了居间服务,有权收取报酬,对于合同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和过错,不存在退还言先生居间代理费的内容。基于以上内容,言先生要求其公司就孔先生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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