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4 石油公司員工租賃油罐車提油,再灌入改裝“加油車”出售,這種油你敢加嗎?

為非法牟利,石油公司員工石某與犯罪嫌疑人劉某“合作”,由石某提供提油單,劉某憑此提油,再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為出租車、教練車等提供加油服務。

日前,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二人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8個月,並罰金人民幣1萬元,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罰金人民幣1萬元。

私裝“加油車”為他人加油

從2017年5月開始,劉某每天駕駛著他的“加油車”——一輛經過改裝的廂式貨車,停靠在嘉定區一處停車場內,然後等著“生意”上門。

清晨,便能看見一輛輛教練車駛入駛出,深夜,也有不少出租車光顧他的生意。

私人也能提供加油服務?一般來說當然不能,但劉某自有“門路”。早期他從一個姓顧的男子處購買汽油,後來又認識了石某。

石某是某石油公司銷售員。根據規定,正常銷售汽油,是不可以銷售給個人的,更何況對方沒有營業執照和許可證。

但石某為謀私利,從2017年9月開始,在明知劉某沒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成品油零售許可證》情況下,仍四次提供提油單(非石某所在公司的提油單),將30餘噸成品汽油以每噸不低於人民幣5000元的價格銷售給沒有經營許可資質的犯罪嫌疑人劉某,涉案金額達15餘萬元。

之後,劉某租賃油罐車提油,再灌入改裝後的“加油車”裡,通過私裝的加油設備為他人加油。2018年1月,兩人被抓獲,同年7月兩人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判刑。

倒賣汽油的後果真的有這麼嚴重?

檢察官從三個方面給出解釋。

1.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施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而汽油作為危險化學品早已被收錄進2012年《危險化學品名錄》。

因此,汽油是國家通過相應的經營許可制度對其限制買賣的物品,無證經營汽油便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

2.汽油屬成品油,而我國對成品油經營也實行許可制度。

劉某在既無成品油零售許可證,也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購買和銷售汽油,石某作為正規石油公司的員工,在明知國家對汽油的購買及銷售有嚴格規定的情況下,仍為謀取私利,將汽油銷售給劉某,兩人的行為均違反了國家成品油經營管理制度,擾亂了成品油市場經營管理秩序。

3.社會危害性方面。汽油屬於低燃點易燃危險化學品,劉某私自改造麵包車,自行購買及銷售汽油,不符合危險化學品的倉儲、運輸條件,對汽油銷售地點周邊的居民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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