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有二輪土地承包合和確權證,發包方調整承包地,收回承包地,起訴到法院,不受理,應該怎麼辦?

有夢解夢


應該明確,第二輪土地合同是簽到2027年,發的是土地使用證,不是現在的確權證。農村的土地管理權歸村民委員會和當地的土地發包方機構。當村民的絕大多數人,由於新生人口過多。幾乎家家戶戶都要求村民委員會重新調整平均按人口分配土地。

村民委員會有權力和義務召開全體村民大會,表決重新分配土地。那麼以前籤的合同,就要按新分配的土地畝數,從新續簽到2027年。由於日深年久,這份合同,許多村以無底案,但村民手裡有這份合同。為了留有底案,複合法律程序。所以幾乎所有村又續簽了一次到2027年的合同。

當重新分配了一次土地,在續簽到2027年。合不合法?按人民意願先簽的合同合法。根據新的人口增漲情況,重新分配土地,按人民意願續簽的合同一樣合法。只是每口人的土地數少了。

為什麼法院駁回了提起啟訴的訴狀,不予受理呢?因為村民委員會是按村委會組織法在行使: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治管理所在村的一切土地事物和村民事物。如果法院受理了依法執政的村委會。那麼,法院就在犯法。不予受理,依法駁回啟訴狀,是法院依法辦事。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將一切該屬於村民委員會和地方的權力,一步到位,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各級政府的權屬。將基層的一切事物和矛盾解決在基層。避免了越級上訪。是法制社會主義中國,依法分權管理當地一切事物,解決一切事物的根本。這是中國地方行政高度自治,長治久安,國強民富,國泰民安的根本。

民有怨言冤情,可以到派出所或縣級的紀檢委舉報反映情況,紀檢委會對村財務查的個底朝天。這還是黨內部解決問題。如果是重大的貪汙受賄案情,紀檢委會協同公安,法院依法執政。所有的一切矛盾,糾紛來自於民,就還是要解決在民間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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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可肯定,發包方收回承包地打散重分是違規的。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其中還明確了,不得收回外嫁女的承包地,不得收回進城農戶的承包地。第二十八條規定,承包期內,不得調整承包地。也就是說,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打散重分,這是一條不能踩的法律紅線,只有因自然災害影響,確實需要調整承包地的,經2/3以上村民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級人民政府核實,縣人民政府審批後,才能依法調整承包地。村委會私自收回承包地打散重分的調整是違法的。


有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及確權證,發包方違規收回土地重新調整,起訴到法院不受理怎麼辦?

法院不受理是起訴程序不對。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也就是說土地發包方一般是指代表村集體的村委會,違規調整承包地,侵害承包人的合法權益,承包人首先得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土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一般來說,村委會和農民之間的土地糾紛通過地方政府仲裁機構依法仲裁都會得到合理解決,地方政府能依法解決的就不用法院判決。如果地方政府仲裁機構處理結果不合法,土地承包人認為處理結果不合法,才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承包人不能向法院直接申請行政訴訟,直接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但承包人可以通過民事侵權為由向法院起訴土地發包方的侵權行為,要求土地發包方進行民事侵權賠償。行政訴訟一般由侵權方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仲裁處理,經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後,當事人不服處理結果的,才可以向人民法申訴,這樣人民法院才會受理並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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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輪土地承包合和確權證,發包方調整承包地,收回承包地,起訴到法院,不受理,應該怎麼辦?

對於題主說的這種情況,如果法院不受理的話,那就是村委會通過全體村民或者村代表大會之後才採取的收回承包地再次進行重新分配,對於這類情況是合法的,也是符合《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要求的。但是通常是不會這麼運作,因為這麼做的話有違“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的土地政策。

也就是說,村委會收回您承包的土地也會收回其他村民的土地再次進行重新分配,這是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備案之後進行的發包方收回承包方土地的行為。那麼既然是符合《土地承包法》的司法解釋,法院自然不會受理了。

我個人認為村委會之所以這麼做還是為了調整新生人口和死亡人口的土地矛盾才進行的耕地調整。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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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說在什麼條件下才可能出現“大面積收回、調整承包地”的情況:一是村兩委做出決議;二是全體村民簽字畫押同意;三是至少需要經過縣級以上黨委、人大和政府機關審查批准,甚至得需要經過省裡批准或者備案。因為這種情況,印象中從1978年至今40多年來,全國還沒有發生過。

理論上,你說的這種情況可以發生。因為農村實行的是村民自治。只要是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的事,法律是支持的。但是,看看上面那些前提條件,現實生活中,你說的“大面積收回、調整承包地“的情況可能發生嗎?!

所以,感覺你沒有說實話。要麼,這個問題只是你的想象,實際根本沒有發生;要麼,就是個案,針對的僅僅是個別家庭,理由充分,而且履行了完整的民主決策程序。

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所以才不受理。法院不是不受理,而是在做出不受理決定之前,已經把事實搞清楚了。

如果你說的是真事,估計真正的原因,只有你自己最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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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2輪的土地承包和謝權的證書,發放承包的這一方,要調整這些承包的土地,收回發放的承包經營土地。

去到法院裡面進行起訴,那法院呢,不予以受理,這個是怎麼回事呢?

總體而言,在大面積調整是由國家相關的土地部門進行牽頭調整的,那麼這個法院當然是不予受理的


如何調整需要走哪些程序?

調整土地必須通過全公社(鎮)各個村裡面的村民代表。也必須通過每個村裡面所有的集體成員,80%以上的同意。

才能夠進行大面積的調整,畢竟這個承包經營的土地,它雖然是屬於基本農田或者屬於這些國家的土地,但是對於已經發放承包的時候,就已經將這些土地使用的權利賦予了農民。

所以如果在大面積當中要調整,重新回收這些土地承包經營證書,那麼必須得通過大部分人的同意。

因為它牽扯的不僅是民生的問題,更多的是我們農村裡面農民的安定的問題。

所以只要他通過合法的程序,經過絕大多數人的同意,那麼個別人的不同意這種情況之下,是不予以法院也不能夠受理的。

一個人想幹過集體,法院當然不會幫你

如果是個人對於集體決定的事情給予反對,然後起訴到法院當中。

那麼在法院方面判斷整個集體的利益的時候,當然會著重於集體的利益當中。

如果個人的利益並沒有受到多大的影響,這個法院也是不會受理的。

因為在這方面判斷的情況呢,是依據集體行使的權利是否屬於正當的以及是否屬於合法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對於法院這方面也不會輕易的為了個別輕微的事情而影響到整個集體的決定。

當然如果是整個集體的決定,也不會隨便的將這些發放了承包土地的經營承包權重新回收重新分配。

畢竟這個工程是非常浩大的,並且涉及到新生的人口。也會影響到那些上了年紀的人口,所以對於整個工程量而言,集體如果需要進行大面積對於經營承包土地的調整。

肯定也有它一定的道理和一定的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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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大多數是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是村委會與農民簽訂的。如果是作為發包方的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撕毀與農民的合同,農民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目前有些地方可以通過仲裁的途徑解決糾紛,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承包合同糾紛提起訴訟,但不是行政訴訟。

由鄉(鎮)政府與農民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不多的,鄉里的一些漁塘、果園也可以承包給農民經營,鄉(鎮)政府撕毀合同,也應當作為合同糾紛處理,但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是鄉政府或者縣級政府作出某一決定,從而使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簽訂的承包合同撕毀,農民可以對鄉政府或縣政府的這一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一號法律資訊


發包方是對的:法院不受理:說明發包方有這個權力:調整是公平公正的!為這個發包方點贊!


手機用戶談天


調整是假,侵吞他人利益是真。


小茶樹879


這個不應該起訴到法院 這是一種違反國家對農村承包土地政策的行為 應該向上級政府部門申訴 用行政手段制止這種違反國家關於土地政策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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