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職權劃分

胡寒冰:經濟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單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職權劃分

在我國農村地區,由於大部分農村基層建設未能很好的與我國法律配套。對於大部分的村民而言,最常接觸的就是村委會、大隊、生產隊等概念,但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往往分不清楚,筆者在這裡簡要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的職權分析一下:

一、村民會議

1.定義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組成,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村級最高權力機構。

2.組成人員

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3.職權

(一)決定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決定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決定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決定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決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決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決定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十)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十一)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4.議事法定程序及有效決定

(一)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二)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職權劃分

二、村民代表會議

1.定義

村民代表會議是在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設立的,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男女比例、戶數比例推選產生,是村民會議的常設權力機構,根據村民會議授權討論決定事項。

2.組成人員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

3.職權

4.議事法定程序及有效決定

(一)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二)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職權劃分

三、村民小組會議

1.定義

村民小組會議是由本村民小組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是集體討論本村民小組具體事務的會議組織。

2.組成人員

本村民小組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

3.職權

屬於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所作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本村民小組的村民公佈。

4. 議事法定程序及有效決定

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在我國農村地區,由於村民治理結構缺乏與法律意識不強,出現重實質輕程序情況,甚至在出臺各種村民規定、福利分配、集體財產處置時人為的分配,導致部分村民的權益受到侵犯,最終在法院判決違反相關法律程序而被認定無效。筆者接觸的部分民事案件中,村委會在對外簽訂協議時,由於在做出決定時違法法定議事程序,導致部分協議無效,最終由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部分刑事案件中,村委會本意是為村民集體利益的出發,如私自將農用地轉為宅基地而觸犯了刑法規定,但由於未按照法定程序而被以個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相對於自然人犯罪,單位犯罪立案標準較高,對個人量刑也會酌情從輕處罰)。因此,對於村委會而言,規範工作流程,根據法律規定完善議事規定,才能最大的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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