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网约车”出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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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出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

但是,

出了事故咋算?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约车”、网络直播等利用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型行业不断涌现。那么,法院在实践中如何对“网约车”等新型行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呢?

“网约车”出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

2018年2月,原告叶某(行人)与被告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系“网约车”)在溧水区某地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入院治疗。该事故经溧水交警队认定,被告陈某负全责、原告无责。

“网约车”出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

在原告治疗期间,自己已垫付21000元医药费,但由于还需继续治疗,医院要求原告补交后续费用,原告叶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医疗费,便将被告陈某诉至溧水法院,要求赔偿相关医疗费用。法院在第一次庭审中发现,被告原来是某“网约车”平台的“员工”,与平台有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后,某“网约车”平台在前期也主动垫付了4万元医疗费。

“网约车”出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

据了解,被告陈某作为一名“网约车”司机,平常通过某“网约车”运营的打车手机软件平台系统派单从事司机工作,陈某每天早七点必须登录用车平台,早七点半前必须出车,晚九点半才能收车,本案中的某“网约车”平台和陈某曾签订协议,承诺若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则由某“网约车”平台代陈某负责相关赔付事务。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将某“网约车”平台追加为被告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

“网约车”出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被告陈某通过打车软件接“网约车”订单,有收取费用的意图,且所载乘客与他没有特定关系,符合运营的特征,故本案中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被告陈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约车”出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本案中的某“网约车”平台和陈某曾签订协议,承诺若陈某发生交通事则由某“网约车”平台代陈某负责相关赔付事务,且本案中某“网约车”平台对注册的驾驶员负有审核、监督、管理职责,故应当对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从权利义务平衡的角度而言,“网约车”平台收取了乘客的费用,自然应当对乘客的人身、财产尽到保护义务,因此本案某“网约车”平台对被告陈某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网约车”出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

因原告急需用钱,且被告主动要求赔付,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8万元,某“网约车”平台自愿代被告陈某支付赔偿款共计7000元。

“网约车”出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

“互联网+”的经营模式已经成为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网约平台是网络时代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产物,网络约车对于化解“潮汐交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目前看,网约平台相关配套制度并未健全,面前尚处于野蛮生长期,“网约车”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界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网约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对解决这一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也给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依据。

在此提醒广大“网约车”司机,安全行车,不要因有“兜底”而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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