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你坐对了吗?

近年来

各种网络约车成了人们关注的话题

安全性、可靠性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

滴滴APP这几年发生数起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

更是让大家对网络约车一事儿提心吊胆

于是

许多人便利用朋友圈开始进行网上约车

因为朋友圈中大多是好友

显得更“可靠”

但是

朋友圈上约车,这件事真的靠谱么

???

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约车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案件。2019 年 11 月 21 日, 原告刘某(1)看到被告王某朋友圈发布的拼车消息联系到王某,随即王某将原告介绍给网约车司机刘某(2)。后经查,王某与刘某(2)为借用关系,并且王某与刘某(2)均没有合法营运手续。次日6 时,被告刘某(2)驾驶小客车沿高速向长春方向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同向护栏相撞后翻车,造成车辆损坏,并造成原告刘某(1)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由于该车为非法营运,并且没有投保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又称车上乘客险),因此,在赔偿问题上三方存在巨大的争议。

审理法官认为:

被告王某明知驾驶员刘某(2)及案涉车辆均未取得营运资格证件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借给刘某(2)用于出租营运,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1)明知其所乘坐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其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刘某(1)应承担 10%的责任,被告刘某2承担 60%的责任,被告王某承担 30%的责任。

法官释法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明知是非法营运车辆仍然选择乘坐,有过错的公民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当生活中遇到他人借用自己机动车的情形,一定要做好谨慎审查义务,询问好借车的用途、是否有驾驶资格等基本情况。

法官小提示

如今网约车虽然便利,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风险,在选择网约车的时候,应该选择合法合规的平台或者选择熟悉的常坐出租车,为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保证出行平安。

“网约车”,你坐对了吗?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约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网约车”,你坐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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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柳河县人民法院

内容审核 | 赵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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