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1
「檢察觀頻道」
/關於非法集資的二三事
近幾年聽到關於非法集資的報道,而且手段層出不窮,集資的金額動輒上千萬,甚至有幾個億。
檢察官上線解讀
關於非法集資的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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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絡借貸,是指個人利用中介機構的網絡平臺,將自己的資金出借給資金短缺者的商業模式。
P2P作為新興金融業態,必須明確其信息中介性質,它不屬於借貸的任何一方,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共資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典型案例
2011年2月,被告人周某註冊成立了某投資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線運營“某某投資”網絡平臺。
運行前期,平臺正常從事中介業務,但自2011年5月份起至2013年12月份,周某陸續虛構了34個借款人,並利用上述虛假身份自行發佈大量虛假的抵押信息等,以支付投資人約20%的年化收益率及額外獎勵等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
經查,所募集資金未進入公司賬戶,全部由周某個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於歸還投資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餘主要被周某個人用於購買房產、高檔車輛、首飾等。至案發,周某通過這個投資平臺累計向全國1586名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共10多億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報6.91億餘元外,尚有3.35億餘元無法歸還。
——案件摘自最高檢指導案例彙編第40號
周某將獲得的鉅額錢財用於揮霍,
6000多萬元購買了勞斯萊斯、賓利、法拉利、瑪莎拉蒂等17輛豪華車輛,
2800多萬元購買服飾、旅遊等開支,
再加上支付借款人利息,
最終導致
3億多元集資款的空缺無法填補。
檢察官解讀案件
吳晶晶
省、市檢律控辯賽優秀辯手
市優秀公訴人
市“十項檢察”先進個人
兩次榮立個人三等功
市知識產權、金融檢察專業指導組成員
市首批公訴人才庫成員
市案件評查人才庫成員
這個案件中周某的行為是典型的非法集資行為,構成了集資詐騙罪。
1.周某運營的“某某投資”網絡平臺沒有取得相關經營許可證,這是非法的,因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務院銀行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
2.周某以高息為誘餌,利用P2P的網絡借貸平臺針對社會上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特徵。
3.周某註冊網絡借貸信息平臺,只在早期從事少量融資信息服務,在後期經營難以為繼的情況下,其主觀上認識到資金不足,少量投資賺取的收益不足以支付許諾的高額回報的情況下,
虛構借款人和借款標,以欺詐方式面向不特定投資人吸納資金,自建“資金池”。4.周某藉助平臺所募資金未投入生產經營活動,不可能產生足額的利潤回報,資金缺口只會不斷的擴大,最終必將難以為繼,無法歸還所募資金,故可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構成了集資詐騙罪。
最終周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Tips 貼心提示
當碰到這類案件後,有兩種解決方式可以選擇:
1.投資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投資人向公安機關報案。
檢察官提醒:
如果公安機關將案件列為刑事案件之後,就會以刑事案件優先處理。等到法院判決之後再根據對被告人追繳的財產情況進行分配。對於沒有追繳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法院會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防 騙 口 訣 要 謹 記
高息誘餌不動心,
老闆“實力”不崇拜,
“官方”背景不迷信,
“合法”吸儲不大意,
“熟人”“熱心“不輕信!
謹防
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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