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判了!患有精神分裂症男子清晨實施搶劫 為滅口竟用鐵錘擊打他人頭部

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男子黃某倫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在實施搶劫行為後,明知他人仍有生命跡象,為滅口竟再次使用暴力,導致他人死亡。近日,省高院二審依法審判該案,被告人黃某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男子搶劫後為滅口,用鐵錘多次擊打他人頭部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黃某倫在樂東黎族自治縣抱由鎮榮旺水管店購買一把鐵錘。同年12月1日凌晨3時許,黃某倫攜帶鐵錘來到抱由鎮樂安路凱萊賓館伺機劫取他人財物。當日清晨6時許,黃某倫趁該賓館前臺服務員林某甲上廁所時,拿出鐵錘站在廁所門口等待。林某甲打開廁所門時,黃某倫舉起鐵錘讓林某甲把錢拿出來。林某甲稱會給錢,但黃某倫仍持鐵錘朝林某甲頭部多次擊打,致林某甲倒地頭部出血。黃某倫隨即到前臺翻找財物,將前臺抽屜內一部手機拿走,然後又返回廁所查看林某甲的情況。黃某倫發現林某甲正在掙扎扭動,又持鐵錘朝林某甲頭部擊打多次,隨後逃離該賓館。黃某倫離開後又返回該賓館門口,使用其手機撥打110電話報警,並在賓館門口等待。民警趕到後將黃某倫抓獲歸案。黃某倫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林某甲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月15日死亡。經鑑定,林某甲系顱腦損傷致中樞性呼吸衰竭死亡。

  另查明,黃某倫在本次作案時患有精神分裂症,對本次作案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黃某倫搶劫的手機,經鑑定價值為250.2元。

  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二審獲刑19年

  海南二中院經過審理,對該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黃某倫、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黃某紹、楊某英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秦某(林某甲女兒)、林某乙(林某甲父親)、肖某(林某甲母親)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共計人民幣73493.91元。扣押被告人黃某倫的人民幣41.5元及手機一部,用於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部分損失。案發現場提取的羊角鐵榔頭一把,扣押的紅色手柄單刃摺疊刀一把,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扣押的白色手機一部,由公安機關發還凱萊賓館。

  黃某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省高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黃某倫作案時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且黃某倫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在二審期間黃某倫的家屬能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並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其可在原判量刑的基礎上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省高院依法作出二審判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某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維持被告人黃某倫、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黃某紹、楊某英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秦某、林某乙、肖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共計人民幣73493.91元;扣押被告人黃某倫的人民幣41.5元及手機一部,用於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部分損失;案發現場提取的羊角鐵榔頭一把,扣押的紅色手柄單刃摺疊刀一把,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扣押的白色手機一部,由公安機關發還凱萊賓館。

(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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