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7 “哄擡價格”怎麼認定處理?

湖北省市場監管局發佈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意見


為加強全省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維護市場價格平穩,湖北省市場監管局發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衛生 I級、II 級應急響應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意見。


如何對違法漲價行為定性?湖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共衛生 I 級、II 級應急響應期間,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醫用商品、防護消毒商品,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果蔬、畜禽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米麵油等食品,交通費等一律不得漲價。凡漲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哄抬價格”定性查處。


如何認定“哄抬價格”?自 2020 年 1 月 22 日起,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 一是以 2020 年 1 月 21 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 在 1 月 22 日後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 二是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 1 月 21 日前保持一致並擴大的;三是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 15%的。


“哄抬物價”如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等規定,從快從重處理,並當場責令立即改正。


據瞭解,該意見適用於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查處商品零售和服務業的價格違法行為,有效期至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II 級應急響應終止之日止。(記者衛未 通訊員莫銘 吳傑鵬報道)

“哄抬價格”怎麼認定處理?


“哄抬價格”怎麼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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