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賣房收了定金籤合同後反悔 應賠償10%房款

收了定金又簽了房屋買賣合同,突然不願意賣了,該承擔什麼責任呢?

收了別人定金又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卻突然反悔不願意賣了,並表示願意賠償雙倍定金,可買家不樂意,將賣家訴至法院。 6月4日記者從蕪湖鏡湖區法院獲悉,近日法院判決賣家按合同賠償10%的購房款。

今年1月,谷某與張某經房產中介所介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某將位於弋江區某處房屋出售給谷某,並約定了房屋總價款、房款支付方式等。同時雙方約定如果張某違約,張某應雙倍返還定金;若谷某違約,張某將不退定金,此外,誰違約誰將按照購房款的10%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簽訂當日,谷某就支付了2萬元定金,然而到了2月底,張某卻通知谷某,房子不賣了,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谷某向鏡湖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承擔違約責任。庭審中張某表示,願意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給谷某,而谷某表示這筆錢不足以彌補其所受到損失,要求張某按照合同約定的購房款10%向其賠償。

說法 賣方違約應賠償10%房款

審理中,鏡湖區法院認為,此前谷某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都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簽訂後,張某明確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約。雙方在合同中既約定了“定金罰則”又約定了“違約金罰則”,現谷某選擇違約金罰則,符合法律規定,且在當下房屋價格上漲過快,張某賠償雙倍定金已不足彌補對方所受到的損失,故法院對谷某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標的額的10%向其賠償的要求予以支持。(記者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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