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8 民間借貸糾紛中證據判斷應注意的問題?

民間借貸糾紛中證據判斷應注意的問題?

()民間借貸證據的證明標準問題

原告提供了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據,但這種證明是否能夠達到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則是另一個問題,即是否達到了證明標準的問題。實踐中,當事人沒有借據、沒有借款合同,而是以口頭借貸關係為事實依據向法院訴訟的情況比較常見。即使在原告提供欠據或借款合同,白紙黑字表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但對方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抗辯證據導致案件複雜,借款關係難以認定的情況亦不鮮見。此時,人民法院就應當注重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問題。例如,貸款人與借款人口頭形式達成借款協議,貸款人在訴訟後,因沒有書面的證據提供,只能進行口頭陳述,對此,應當綜合當事人陳述及其他相關證據綜合認定。如果有其他相關證據證實貸款人的陳述的,對貸款人陳述和相關證據可以認定。但如果借款人否認貸款人陳述的,則無法對其主張予以支持。對於這一點,關鍵要慎重審查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效力問題,既要對當事人提供的書證予以充分審查,又不要忽視其他相關證據,確保在證據形成關聯性的基礎上綜合認定。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效力問題

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當事人雙方提供數個證據且有矛盾的情況比較多見,在審查認證時就需要判斷相關證據效力的高低,去偽存真。在具體審查證據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證據規則》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和質證、認證規則綜合考量。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出具給貸款人的借據,相關鑑定結論等證據,真實性強,證明力應當高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一般應當作為認定案件的主要證據,即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但是,必須注意的是,適用該規則的前提是數個證據證明同一事實,而有些案件中雙方提供的證據證明的是不同的事實,因此,不能簡單的否定間接證據的證明力。與此同時,民間借貸案件往往由於借貸雙方當事人本就相識或相熟,在借貸關係發生時沒有形成相關的書證等直接證據,當事人就會提供很多相關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間接證據來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對這些間接證據的判斷、分析和認定,應當根據《證據規則》第77條確立的最佳證據規則進行審查認證。

()高度概然性標準的應用

在借貸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的,應當分別進行審查,並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分析認定。《證據規則》第73條第1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此條確認了民事審判中的高度概然性的證明標準。該標準要求,凡是發生之概然性高的,主張該事實發生的當事人不負舉證責任,相對人應就該事實不發生負舉證責任。因為在事實不明而當事人又無法舉證時,法院認定概然性高的事實發生,遠較認定概然性低的事實不發生,更能接近真實而避免誤判。高度概然性原則也是司法實踐中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必須切實把握其適用尺度。

(

)民間借貸案件中證人證言的審查原則

在以口頭形式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發生糾紛後,案件本身只有數個證人證言,沒有證明力高於證人證言的其他書證、物證等證據,且數個證人證言相互之間存在矛盾時,此時在審查認定時要注重審查證人證言之間的內在聯繫以及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如果證人提供的系對其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有利證言,其證明力應當低於其他證人證言,此時要注意,僅是證明力低,而非沒有證明力。如貸款人的朋友、親屬所作證言;當庭出庭作證的證人所作證言,高於未出庭證人所作證人證言。從證人個體作證而言,數次證言內容保持一致的證人證言高於數次證言不一致的證人所作的證言。例如,兩次開庭中一個證人所做證言存在明顯的不同或矛盾,此時應注重審查證人證言發生變化的原因,據此再綜合其他證據分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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