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男子酒駕肇事 保險公司追償理賠款獲支持

男子醉駕肇事,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後可否向其追償呢?近日,安鄉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肇事男子劉某向某保險公司支付110 000 元。

2014年9月13日,劉某在某保險公司處就其所有的小型客車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9月13日至2015年9月12日止。2015年2月16日2時許,劉某駕駛標的車行駛至安鄉縣某紅綠燈十字路口路段時,與案外人範某發生碰撞,後又被案外人易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碾壓,造成範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劉某醉酒駕駛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2015年7月27日,案外人範某家屬向法院起訴劉某及某保險公司。2015年8月27日,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案外人範某家屬損失11萬元,某保險公司有權向劉某追償。2015年9月21日,某保險公司將賠款11萬元支付給範某家屬。之後,某保險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返還墊付的交強險賠款11萬元

在庭審中,劉某承認了原告所主張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承認原告在此案中所主張的事實,故對財保安鄉支公司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且該案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的情形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劉某作為車輛駕駛人,是此次事故的直接侵權人,其醉酒駕駛車輛造成本次交通事故,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和交強險合同約定,具有明顯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依據法院判決向事故傷者支付賠償款11萬元,在賠償金額範圍內有權向賠償義務人追償。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如今,絕大多數開車的人都購買了交強險,有人認為若發生事故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如在保險公司的責任之外,即使保險公司向被害人進行了賠償,之後也可向肇事者進行追償。不過,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僅限於以下三種法定情形:駕駛人還沒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所以,被保險人肇事時有上述情形的,保險公司賠償後可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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