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阻礙民警執行公務?後果自己買單!

阻礙民警執行公務?後果自己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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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沒有特權,沒有節假日

沒有時間陪伴父母

時常在兒女的不捨中轉身離去

他們,只是普通的基層民警

但他們又是超人一般的存在

服務群眾、懲惡揚善

急速救援、守護正義

好像沒有他們害怕的事情

其實,他們最怕的是群眾的不理解

甚至毆打謾罵

每一次,看到警察被打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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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8年5月28日晚20時許,玉龍縣公安局巨甸派出所民警在處警過程中,高度醉酒的餘某軍耍賴撒潑拒不配合民警,並在民警依法制止其過激言行過程中,突然抱咬、頂撞、抓傷處警民警,致派出所民警警褲被咬破,左小腿被咬傷,面部被抓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規定,餘某軍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目前,犯罪嫌疑人餘某軍已被玉龍公安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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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8年4月9日10時18分,寧蒗縣公安局大興派出所民警在大興鎮處理李以某某與某診所的糾紛時,李以某某家屬金古某某、勒爾某某等5人不聽勸告並辱罵民警。民警將辱罵、抓扯民警的金古某某帶離現場時,勒爾某某等4人一擁而上,攔阻警車並推搡、抓扯民警要求放人。大興派出所增援警力到達現場後,將在現場鬧事的金古某某、勒爾某某等5人依法帶回派出所進行進一步調查,該5人拒不配合調查詢問,並對民警進行辱罵、抓扯,導致一名民警面部受傷。

寧蒗縣公安局將涉嫌妨害公務的犯罪嫌疑人金古某某、勒爾某某等5人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三

2018年6月4日晚19時許,玉龍縣公安局魯甸派出所民警協助異地公安機關偵查員在轄區內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實施盤查抓捕過程中,在轄區某飯店飲酒用餐的李某光拒不配合民警盤查,對民警進行謾罵阻礙民警執法。盤查民警對李某光口頭警告離開後,處於醉酒狀態的李某光再次從飯店竄出,對民警駕駛的車輛進行踢打。民警上前制止過程中,李某光先後對三名執法民警進行推搡、踢打。民警依法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將其帶回所內醒酒期間,李某光仍不配合民警執法,再次用腳對民警進行踢打。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玉龍公安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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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蜀黍表示:真的很受傷!但他們總會默默轉身,原諒你千千萬萬次!

But!!!

妨礙民警執行公務,你已經涉嫌違法了!!後果自己買單!!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節第50條(二)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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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以辱罵、誹謗及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行公務,損害的是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的是社會的公共秩序,妨害的是國家機關對社會的正常管理。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對於挑戰法律權威,無視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你可以不感謝他們,因為這是他們的本職工作;但請你儘量配合他們的工作,因為創造美好和諧的社會治安環境需要大家的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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