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3 官方發佈!你關心的鬱江兩岸綜合整治工程(北岸工程)補償標準出來啦!

最近,小軒的朋友圈要被鬱江兩岸綜合整治工程(北岸工程)這個消息霸屏了!

這不,貼心的小軒特地打聽到了房屋徵收範圍,補償標準和房屋搬遷獎勵...你關心的都在這裡!

官方發佈!你關心的鬱江兩岸綜合整治工程(北岸工程)補償標準出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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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範圍

東至羅泊灣大橋,西至大東碼頭,南至鬱江邊,北至規劃紅線內;東至鬱江大橋,西至二橋航運樞紐,南至鬱江邊,北至規劃紅線內(具體以規劃定點紅線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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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簽約期限: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官方發佈!你關心的鬱江兩岸綜合整治工程(北岸工程)補償標準出來啦!

想了解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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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發佈!你關心的鬱江兩岸綜合整治工程(北岸工程)補償標準出來啦!

徵收補償及安置辦法

(一)徵收合法產權的房屋,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1、貨幣補償

(1)徵收個人合法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並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按照房屋徵收分類評估價格簽約的,可以按照簽約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給予最高不超過20%的貨幣獎勵。主要分成三個階段進行獎勵:

①在2018年7月31日前簽約的,按照簽約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給予20%的貨幣獎勵;

②在2018年8月1日—8月31日前簽約的,按照簽約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給予15%的貨幣獎勵;

③在2018年9月1日—9月30日前簽約的,按照簽約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給予10%的貨幣獎勵;

超過2018年9月30日簽約的,一律不給予貨幣獎勵。

(2)徵收個人合法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但不同意按照房屋徵收分類評估價格簽約的,可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的評估機構進行分戶評估,分戶評估結果作為貨幣補償的依據。

2、產權調換

(1)徵收合法住宅房屋時選擇產權調換的,選擇就近安置的,按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築面積1:1的比例進行調換。選擇異地安置的,安置小區的土地等級與被徵收房屋的土地同一個級別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築面積1:1的比例進行調換。安置小區的土地等級比被徵收房屋的土地低一個級別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築面積1:1.1的比例進行調換;低二個級別以上並且在被徵收項目範圍外1000米以上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築面積1:1.3的比例進行調換;安置小區的土地等級比被徵收房屋的土地高一個級別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築面積1:0.9的比例進行調換;安置小區的土地等級比被徵收房屋的土地高二個級別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築面積1:0.7的比例進行調換。

(2)如果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比安置房面積少,在10平方米內(含10平方米)的由被徵收人按被徵收房屋價值標準價格進行補足;超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被徵收人按徵收公告之日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價格補足。

(3)如果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比安置房面積多,則根據房屋結構按本項目分類評估確定的價格進行貨幣補償。

(4)被徵收人在安置小區選房的,由港北區建設局統籌安排,按港北轄區簽訂安置在同一安置區內被徵收戶的簽約時間先後順序選擇安置房。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時間在同一天,通過抽籤確定選房順序。

(二)改變用途房屋的補償

自行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單位自管住宅房屋、直管公房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並能提供被徵收前三年內用於經營活動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手續且正在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按項目相應經營性用房分類估價價格的 80%給予貨幣補償;缺稅務登記手續的,按項目相應經營性用房分類估價價格 70%給予貨幣補償。

自行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辦公、旅館旅社用途房屋改變為經營性商業用房,具有被徵收前三年內工商營業手續和稅務登記手續且正在作為經營性商業用房使用的,按經營性商業用房分類估價價格的 60%給予貨幣補償;缺稅務登記手續的,按經營性商業用房分類估價價格 50%給予貨幣補償;倉儲、廠房等用途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具有被徵收前三年內工商營業手續和稅務登記手續且正在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按經營性用房分類估價價格的 50%給予貨幣補償;缺稅務登記手續的,按經營性用房分類估價價格 40%給予貨幣補償(本項目相應經營性用房分類估價價格詳見附表3)。

屬劃撥土地的,補償價格根據土地使用權人享有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依法評估確定。

根據本項目情況,土地使用證或者產權登記證上載明為商業用途的房屋,選擇就近安置的,按被徵收商鋪建築面積與安置商鋪建築面積1:1的比例進行調換。選擇異地調換的,安置小區的土地等級與被徵收房屋的土地同一個級別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築面積1:1的比例進行調換。小區的土地等級比被徵收房屋的土地低一個級別的,按被徵收商鋪建築面積與安置商鋪建築面積1:1.1的比例進行調換;低二個級別以上並且在被徵收項目範圍外1000米以上的,按被徵收商鋪建築面積與安置商鋪建築面積1:1.3的比例進行調換。安置小區的土地等級比被徵收房屋的土地高一個級別的,按被徵收商鋪建築面積與安置商鋪建築面積1:0.9的比例進行調換;高二個級別以上的,按被徵收商鋪建築面積與安置商鋪建築面積1:0.7的比例進行調換。

土地使用證或者產權登記證上載明為商住用途的房屋,商鋪面積按第一層用於經營的實際面積計算,二層以上按住宅面積計算。

(三)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手續不全的房屋,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按合法房屋進行補償。

(四)對因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的房屋,本著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的原則,只辦理有土地使用證或屬於本村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一戶一宅”的房屋徵收,四層(含)以下建築面積或四層以上的建築總建築面積200平方米(含)以內的部分,的按以下辦法給予補償安置:

1、選擇貨幣補償

(1)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在房屋徵收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書的,按項目分類評估確定的地上建築物價格的90%給予補助,不簽訂協議書的,按違法建築依法拆除。

(2)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建成的房屋, 在房屋徵收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書的,按項目分類評估確定的地上建築物價格的80%給予補助,不簽訂協議書的,按違法建築依法拆除。

(3)2010年4月1日以後至2011年12月8日止,即《貴港市人民政府關於處理市中心城區違法用地、違法建築問題的通告》(貴政通〔2011〕13號)發佈之前建設的房屋屬於違法建築,依法拆除,不予補償。但在房屋徵收期間能積極配合房屋徵收並簽訂徵收協議的,可按貴政通〔2011〕13號的規定給予不高於建築成本分類評估價格的50%補助。

(4)2011年12月8日貴政通〔2011〕13號發佈後,違法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依法拆除,一律不予補償或補助。

2、選擇產權調換

(1)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的磚木青瓦結構以上的房屋,在徵收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書的,按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築面積1:0.9的比例進行調換。

(2) 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建成的磚木青瓦結構以上的房屋,在徵收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書的,按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築面積1:0.8的比例進行調換。

(3) 2010年4月1日以後違法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不予調換。

3、四層以上總建築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可以置換20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200平方米的部分,按本方案第五條第 (五)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助,不實行產權調換。

(五)對因歷史原因沒有取得“土地證、準建證”且不屬於本村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一戶一宅”的房屋,本著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的原則,按以下辦法處理:

1、 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的磚混結構以上的房屋,在房屋徵收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書的,地上建築物按項目分類評估確定的地上建築物建築成本評估價格的90%給予補助,不簽訂協議書的,按違法建築依法拆除。

2、 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建成的磚混結構以上的房屋,在房屋徵收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書的,地上建築物按項目分類評估確定的地上建築物建築成本評估價格的80%給予補助,不簽訂協議書的,按違法建築依法拆除。

3、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8日建設的房屋依法拆除,不予補償。但在房屋徵收期間能積極配合房屋徵收並簽訂徵收協議的,可按貴政通〔2011〕13號的規定給予不高於以項目分類評估確定的地上建築物建築成本評估價格的50%補助。

4、 2011年12月8日貴政通〔2011〕13號發佈後,違法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依法拆除,一律不予補償或補助。

(六)住宅用地的補償。

1.徵收辦理了土地使用證但沒有建房的住宅用地補償,按照現行基準地價(劃撥用地按照劃撥地價)給予全額補償。不同意按基準(劃撥)地價補償的,可按分戶評估結果補償。

2.徵收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但屬於本村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一戶一宅”的房屋的住宅用地,在房屋徵收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書,建設時間在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按現行基準地價90%進行補助;建設時間在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按現行基準地價80%進行補助;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8日建成房屋的住宅用地和建好基礎或砼梁未建房的住宅用地,按徵收集體土地分區域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但在房屋徵收期間能積極配合房屋徵收並簽訂徵收協議書的,按現行基準地價的50%進行補助。2011年12月8日以後建成房屋的住宅用地和建好基礎或砼梁未建房的住宅用地,按徵收集體土地分區域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3.徵收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不屬於本村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一戶一宅”已建好房屋的住宅用地,經調查核實,土地來源清楚、產權明確的,房屋建設時間在1997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在房屋徵收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書的,按現行基準地價的50%進行補助;房屋建設時間在2010年4月1日以後和建好基礎或砼梁未建房的,按徵收集體土地分區域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4、用於飼養牲畜家禽、堆放雜物、單純廚房用途、衛生間等非主房和層高不達到2.2米的房屋用地按徵收集體土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5、徵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原則上不進行置換,按收回國有建設用地補償辦法進行貨幣補償;徵收有合法權屬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的土地,可實行等價置換,不需置換的,按收回國有建設用地補償辦法或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安置地點

震塘社區棚戶區改造項目震塘安置區、兩橋棚戶區改造項目兩橋安置區、貴港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二期)永新安置區。

房屋附屬設施及室內裝飾、裝修補償費

徵收合法房屋的室內裝修補償,可按評估結果進行補償,不同意按評估結果補償的,可按本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徵收手續不全房屋的室內裝修補助標準,按照本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執行。

各類房屋及建(構)築物貨幣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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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特殊裝修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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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設施遷移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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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搬遷獎勵

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完成搬遷的,按以下給予獎勵:

(一)徵收磚木(土)瓦結構以上的房屋,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00元。

(二)徵收住宅房屋,選擇安置小區產權調換的,獎勵產權調換房屋的公攤面積。

被徵收人如對本徵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本決定公佈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貴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貴港市網信辦指導 貴港日報/貴港新聞網出品

內容來源 ▍原創 港北區人民政府門戶網

圖片來源 ▍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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