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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責任制改革以來,臨洮縣人民檢察院在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的同時,通過四項措施全面加強檢察官辦案監督,做到“放權不放任、有權不任性”,保障司法責任制順利進行。
1.完善監督主體責任。
我院嚴格執行《甘肅省基層檢察院檢察官授權範圍的規定(試行)》,規範檢察長、主任檢察官、獨任檢察官的辦案行為,做到不越權、嚴格在各自的職責權限內辦案,強化檢察長、檢委會對司法辦案工作領導權、管理權、監督權。對重大疑難複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由承辦人向科室負責人提出召開聯席會議的建議,由科室負責人召集五名以上檢察官召開聯席會議,如果聯席會議意見不統一,報請主管副檢察長決定,主管副檢察長無法決定的,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認為需要由檢委會決定的,召開檢委會決定。我院成立了以院領導、專委任辦案組主任的重大疑難複雜辦案組,專門辦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對不批准逮捕、不起訴的案件,由檢察長(副檢察長)決定。
2.完善監督機制。
我院強化案件管理部門對司法辦案活動的集中統一管理,完善了《臨洮縣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暫行辦法》、《臨洮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流程監控工作規定》、《臨洮縣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監管規定》、《臨洮縣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臨洮縣人民檢察院案件質量評查期限規定》等規定,並嚴格執行,院案件管理辦公室每個月對流程監控情況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對每個辦結案件進行評查,並及時反饋評查情況,督促整改,對每一份法律文書進行用印審核,對有問題的法律文書不糾正不予通過用印審核。
3.強化紀檢監察監督。
我院加大對檢察官辦案的檢務督察力度,著力推進重點崗位、關鍵環節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規定辦案檢察官必須認真落實監督意見。加強監督工作協調,建立“四種形態”動態臺賬,及時報備監督執紀問責情況,加強辦案監督工作銜接。
4.主動接受外部監督。
我院強化了與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聯繫制度,檢察長按時列席各次人大例會,向縣人大常委會彙報工作情況。加強代表、委員聯絡工作,重視人大交辦事項和意見建議的辦理。組織開展“檢察開放日”活動,認真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建議,實現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常態化。深化“陽光檢務”, 對每一份生效的法律文書在規定期限內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監督。重視查處涉及檢察人員的涉法涉訴信訪中反映檢察官辦案不規範、不公正的問題。
供稿:臨洮縣人民檢察院
審 核:何士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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