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7 雄律師解讀丨分居期間一方債務也應由夫妻共同來償還嗎?

雄律師解讀丨分居期間一方債務也應由夫妻共同來償還嗎?

《雄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馬女士和丈夫兩年前就開始分居,但一直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上個月她丈夫的一個朋友突然找到馬女士,說她丈夫半年前向他借款10萬多元經商辦廠,但至今沒有歸還,並出示了借條,要求馬女士與丈夫共同償還這筆債務,但馬女士認為這筆債務是他們分居以後的個人債務,自己沒有義務償還,因此到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向雄律師進行諮詢,想了解法律對夫妻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是怎樣規定的,以及分居期間一方債務也應夫妻共同償還嗎?

雄律師解讀丨分居期間一方債務也應由夫妻共同來償還嗎?

雄律師認為,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中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根據這些法律規定,結合馬女士反映的情況,儘管她與丈夫分居了較長時間,但並未辦理離婚手續,因此,這筆債務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只是需要進一步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從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的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另一方在舉債時是否同意,或者舉債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重要的判斷因素。如果夫妻雙方對債務的產生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均應視為共同債務;如果該債務發生後,一方不知情,但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或者舉債是用於家庭生活消費、購置家庭用品、支付子女生活費或教育費用,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等,則該債務同樣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雄律師最後告知馬女士,如果馬女士的丈夫借款用於其個人經商辦廠,事先也沒有經過該讀者的同意,且未用於家庭以及子女的各項開支,也沒有用於償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所負債務,則這筆債務依法應當屬於其丈夫的個人債務,由其個人負責償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