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贛州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規定》

為規範城市行車提供法律遵循

——《贛州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規定》解讀

記者溫居林

備受關注的《贛州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規定》將於2018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市第一部城市交通管理綜合性法規,也是贛州獲得地方立法權後製定的第二部實體性法規。8月24日,我市召開貫徹實施《贛州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新聞發佈會,介紹《規定》出臺的相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規定》出臺的背景和經過及其主要內容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我市車輛保有量尤其是電動車保有量不斷增加,共享車輛、快速路等一些新生事物也不斷出現,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時,也給城市交通管理帶來了諸多問題,亟須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來規範我市城市道路和車輛通行。

《規定》由市公安局組織起草,市政府法制辦審核,2017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按照我市立法條例的規定,對草案進行認真研究,充分聽取和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廣泛徵集社會公眾意見。2018年6月28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規定》,並按照法定程序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7月2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批准了這部法規。

《規定》共六章53條,分為總則、道路通行條件、車輛管理、通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這部法規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界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規定了道路規劃與建設,道路交通設施建設與管理,道路隱患治理和道路作業;重點明確了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方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過渡管理措施,以及行政收費、車輛保險規定事宜;規定了交通限行管理、限時停車管理和二輪車停放管理,明確了運輸渣土等運輸車輛、巡遊出租汽車、電動自行車、非標電動自行車、摩托車、城市快速路通行規定以及滑行工具使用規定,自創了共享車輛管理規定,確定了車輛讓行規定、事故處置方法和事故中非標電動自行車屬性的認定方法;明確設置處罰的原則性、處罰主體,對違反本規定有關車輛管理和道路通行管理作了具體處罰規定;附則部分規定了法規從新原則、行政處罰事項、二輪車道的解釋和實施的時間。

根據《規定》,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將如何實施過渡管理?

國家新發布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對電動自行車的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5公里/小時,整車重量不得超過55千克,電機功率不得超過400瓦。

近年來,一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因兼具節能、方便、快捷等特性,受到廣大市民的青睞。據初步統計,章貢區、贛州經開區、贛州蓉江新區共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近30萬輛。為規範管理該類車輛,引導其退出市場,《規定》對該類車輛設置了以下過渡管理措施:

(一)懸掛臨時通行標誌方可上道路行駛。明確規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必須懸掛臨時通行標誌方可上道路行駛。該類車輛所有人必須持相關證件到住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通行標誌。

(二)辦理臨時通行標誌集中10個月時間。根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巨大存量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量,我市辦理臨時通行標誌的截止時間為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之後,不再辦理臨時通行標誌。

(三)過渡期限為停止備案後4年半時間。臨時通行標誌的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屆滿後,該類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四)採取授權管理的方式增強靈活性。關於臨時通行標誌管理的具體措施,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充分體現了地方立法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非機動車牌證、臨時通行標誌,不收取任何費用。

(六)鼓勵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和財產損失險。

法制辦作為政府的立法工作機構,在《規定(草案)》的審查過程中是如何體現民主立法這一要求的?

為確保這部法規的各項規定能夠接地氣、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市政府法制辦在這部法規草案的起草審查過程中,堅持開門立法、民主立法,採取了一系列措施聽取民意、採納民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廣泛徵求意見。通過網上公開徵求意見、發放徵求意見函、召開專家論證會等方式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共徵得意見100餘條。

二是開展立法聽證。組織起草部門就法規草案召開了我市第一個立法聽證會,就立法項目的關鍵條款和敏感條款進行立法聽證,在聽證過程中特別注意聽取管理相對人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是開展風險評估。組織起草單位委託專業機構實施了立法事項風險評估,從專業性、技術性角度為法規的修改完善提供了科學依據。

四是吸納不同意見。對群眾提出的意見建議,逐一認真研究,能吸納的都予以吸納。比如,在立法過程中,法規草案曾經提出,要對超標的電動二輪車實行全面禁止,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大家對這一規定爭議很大,多數群眾認為不宜一刀切,不宜立即禁止。經反覆論證,根據大多數群眾的意見,提出暫不實行全面禁止,而採取懸掛臨時通行標誌的方式來加強管理的意見,並得到立法機關的認可和批准。

《規定》實施以後,對電動自行車上牌有哪些要求?

對於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住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發票等合法來歷證明和出廠合格證明。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有效的下肢殘疾證明。

本規定實施前購買的、尚未辦理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在本規定實施後三個月內依照《規定》第一、二款規定申請登記。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申請辦理登記期限屆滿前,可以憑購車發票等合法來歷證明和出廠合格證明,臨時上道路行駛。

對於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必須懸掛臨時通行標誌。尚未辦理臨時通行標誌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購車發票或者車輛合法來歷的其他證明、出廠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住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規定》實施以後,道路上行駛電動車要遵守哪些規定?

關於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的問題,對於合標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路行駛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週歲。

(二)設有非機動車道或者二輪車道的,應當在非機動車道或者二輪車道內行駛,未設非機動車道和二輪車道的,應當從靠車行道的右側邊緣算起1.5米範圍內行駛,不得逆向行駛;行駛受阻不能正常通行時,可以借道行駛,並在通過後迅速駛回原車道。

(三)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在二輪車等候區或者停止線以外等候放行時,設有非機動車信號燈的,按照非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未設非機動車信號燈的,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四)通過未設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在進入路口前慢行或者停車瞭望,應當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車輛應當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五)車輛轉彎時,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和後位燈。

(六)與相鄰行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應當避讓行人。

(七)在人行道上的車輛應當就近駛入車行道。

(八)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十二週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載人。

(九)駕駛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

(十)不得醉酒駕駛。

(十一)禁止加裝遮陽遮雨、電瓶、高音喇叭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裝置。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除應當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八週歲;(二)限搭載一人;(三)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四)不得酒後駕駛。

辦理臨時通行標誌與目前車輛懸掛的防盜號牌有區別嗎?

辦理車輛防盜號牌是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為加強治安管理、打擊盜竊犯罪、保護群眾財產所採取的利民措施。與臨時通行標誌有本質的區別:第一,從行政主體上看,臨時通行標誌辦理部門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防盜號牌辦理部門是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第二,從作用需求上看,臨時通行標誌是保障車輛駕駛人道路臨時通行權,車輛防盜號牌是保護車主的私有財產;第三,從法律效力上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車輛牌證的唯一發放機關,治安部門發放的防盜號牌,只能視為一種標識序號,無道路通行的法律效力;第四,從管理方式上看,辦理臨時通行標誌是強制性原則,即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必須辦理臨時通行標誌,而辦理防盜號牌則是自願原則;第五,從管理對象上看,臨時通行標誌僅針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辦理,而防盜號牌除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外,合標電動自行車、二輪摩托車等均可辦理。

儘管二者有本質區別,但懸掛臨時通行標誌與懸掛防盜號牌並不矛盾,群眾在辦理好臨時通行標誌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自身需求考慮是否辦理防盜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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