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想不到!一封來信竟能帶來“蝴蝶效應”

2018年1月22日,教育部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在一份工作通知中要求,各地應“將持有當地有效居住證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人納入受理範圍”。

簡單地說,只要你有居住證,

就能在當地考教師啦!

別看只是波瀾不驚的一段話,實際上解決了一項持續兩年多的法規、文件衝突,給那些離鄉求職、有志於教師工作的人們帶來了福音。而引起這陣旋風的“蝴蝶”,是通知下發13天前的一封群眾來信。✉

事出閉門羹

此前,1月9日,國家信訪局辦信司辦信二處工作人員收到在陝西西安工作的內蒙古籍寧女士來信,她在報考教師資格證時,因戶籍和人事檔案都不在西安市,遭到了當地考試部門的拒絕。如果回老家考試,多有不便,成本高昂。“我真的不明白,考一個教師資格證為啥如此之難!”

寧女士的煩惱可以理解,但西安市教育局回絕她的請求也有文件依據,教育部現行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確實規定“申請人應在戶籍或人事關係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寧女士還是不服氣,因為她持有西安市居住證,按說可以在居住地參加資格類考試。

法條的衝突

到底相關法規、文件是如何規定的,應以誰為準?工作人員決心刨根問底,弄個明白。經向寧女士瞭解情況,查閱有關法律文件,諮詢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等部門專家,終於找到癥結。

原來,教師資格是由教育部門負責組織考試和認定的一種職業資格。1995年12月國務院頒佈的《教師資格條例》最先就教師資格認定做出規定,“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2013年8月,教育部印發了《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為方便管理,把這一條進一步收緊為“申請人應在戶籍或人事關係所在地報名”。

然而,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勞動力和人才大範圍流動,由國務院2015年11月頒佈,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五款明確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的便利。

寧女士煩惱的根源就在於,上述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關於教師資格報考的規定有衝突之處。按照“新法優於舊法”“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應執行《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持有西安市居住證的寧女士可以在居住地報考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精準建議解“頂牛”

癥結既明,工作人員於1月12日迅速將來信傳真給教育部信訪辦,進而直接向該部相關內設機構說明了兩個行政法規之間、法規與規範性文件之間的衝突情況,建議執行《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新規定,儘快調整政策,實現便民惠民。此後,又多次溝通,跟蹤工作進展,督促推動解決。

教育部獲悉有關情況後,高度重視,認真研究,10天之後,在《關於做好2018年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的通知》中,採納了信訪部門的意見,專門規定一條:“完善受理範圍。《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的便利。各省份須將持有當地有效居住證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人納入受理範圍。”同時將來信轉送陝西省教育廳。西安市教育局迅速行動,將持有居住證人員納入西安市教師資格考試和認定範圍。

就這樣,不僅寧女士的訴求得到積極回應和妥善解決,全國所有居住證持有人都可以在居住地暢通無阻地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申請資格認定了。

“感謝你們對我的來信這麼重視,我對辦理結果十分滿意!”電話中,寧女士爽朗的笑聲久久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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