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對公安拘留決定不服如何維權?錯誤拘留承擔哪些責任?

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應當依法制作行政拘留決定書。拘留決定書應當載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違法事實和證據;拘留的依據;拘留的執行方式和期限;對拘留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拘留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公安機關應當向被拘留人宣告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拘留人;無法當場向被拘留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拘留人,並及時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拘留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被拘留人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以在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被拘留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擔保人需與本案無牽連;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行政拘留處罰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派出所無權決定。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

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私分、侵佔、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接到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後,不及時出警的;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北京文啟律師事務所)

對公安拘留決定不服如何維權?錯誤拘留承擔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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