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2 銀保監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不得對“殭屍企業”實施債轉股

銀保監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不得對“殭屍企業”實施債轉股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樹清日前簽發銀保監會2018年第4號令,公佈了經原銀監會2017年第9次主席會議通過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銀行債權轉股權(以下簡稱“債轉股”)及配套支持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作為銀行發起設立的債轉股實施機構,是一類新型實施機構。為使此類機構有法可循,確保其規範開展債轉股業務,提高債轉股效率,同時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真實降低企業槓桿率,銀保監會特制定本《辦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轉股是銀行業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決策部署、落實“三去一降一補”五大任務的重要舉措。

《辦法》強調,債轉股必須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與各參與主體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通過自願平等協商開展債轉股業務,確保潔淨轉讓、真實出售,堅持市場化定價,切實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轉移,防範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防範相關道德風險。

《辦法》明確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設立、變更與終止要求。明確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屬性,規定應由境內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規定各類機構投資入股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條件,明確了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要求,可以調整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辦法》明確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和業務規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債轉股,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政策導向,優先考慮對擁有優質優良資產的企業和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包括因行業週期性波動導致困難但仍有望逆轉的企業;因高負債而財務負擔過重的成長型企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成長型企業;高負債居於產能過剩行業前列的關鍵性企業以及關係國家安全的戰略性企業;其他適合優先考慮實施市場化債轉股的企業。

《辦法》指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不得對下列企業實施債轉股: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殭屍企業”;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失信企業;債權債務關係複雜且不明晰的企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助長過剩產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金融業企業;其他不適合實施債轉股的企業。

《辦法》明確要求突出開展債轉股及其配套業務。鼓勵“收債轉股”的同時,允許通過多種模式開展債轉股業務。規定所需資金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和渠道籌集。在業務規則上要求嚴格遵循潔淨轉讓和真實出售原則,有效實現風險隔離,嚴格防範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

《辦法》的出臺有利於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有序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各項業務;有利於降槓桿工作穩步推進,提高質量和效率。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加強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各項業務的指導和監管,及時跟進債轉股業務開展情況,進一步推動企業降槓桿工作,同時督促引導債轉股規範操作,切實防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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