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如果購房合同簽完後,房子漲價了,開發商讓你補差價,你會同意嗎?

一不小心找到你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5種條件才能成立: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如果開發商不能拿出證據推翻簽訂的《商房品買賣合同》違反含有上述5種內容條件,所簽訂合同視為有效合同。


房價上漲開發商讓購房人補差價不符合無效合同的條件,毫無道理!如今都是期房銷售,小開發商中途資金鍊斷裂收完房款後跑路的多了,在購房人承擔著未來風險的情況下開發商重新要求補差價款當然拒絕。我若是購房當事人肯定不同意!

若敢上經濟下行或銀行緊縮銀根導致房價下跌,購房人要求開發商退房或返還差價對方情何以堪?

此現象曾經出現過多次,前期老業主發現開發商降價售房,導致老業主資產縮水引發所謂"維權"大鬧售樓處事件。社會輿論一反常態,一邊倒支持開發商。誠信契約精神何在?

房價上漲導致的結果則相反,即便當初開發商在五證不全的情況下提前售房,也無理由撤銷《房屋買賣合同》。提前售房目的是為降低開發成本急需資金緩解壓力,提前收房款是在有利可圖的情況下正常的雙方買賣行為。

房價上漲甚至出現開發商竟然"舉報"自己違規售房,想達到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目的。開發商違規售房過錯非購房人,當時的樓市行情就是此房價,你張三開發商不賣、購房人可以去李四或王五開發商那裡買啊!正如老話所說:貨賣當時價!商品房也是如此!



若購房人交了定金開發商單方面撤銷《房屋買賣合同》,需要雙倍返還定金。若是購房人交了訂金,是得不到雙倍返還的條件要求。認籌金雙方反悔可以全額退還。

有必要解釋買房時出現"定金"、"訂金"和認籌金三種支付款項。

a定金:是指雙方(開發商與購房人)當事人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當事人(購房人)先支付給對方(開發商)定額錢款作為擔保。但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總房款)的20%,合同從定金交付之日生效。若購房人違約開發商不退款,若開發商違約雙倍返還購房人定金。

b訂金:不具有定金性質,是單方面行為,不具有明顯擔保的性質。訂金視為預付款,交付(購房人)和收受訂金(開發商)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不發生喪失或雙倍返還預付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交付訂金一方(購房人)主張定金權利的,法律不予支持。

若開發商違約是指全款返還,購房人得不到雙倍返還的要求。


c認籌金:是有意向購房的訂金,購房人具有不確定性。是開發商開盤前通過認籌的形式來測試有多少人對自家樓盤戶型、面積有興趣的人數,統計後調整初始售價的上限甚至重新定價。認籌人越多越有人氣對開發商越有利,反而對購房人卻不利。開盤前認籌人對真實房價是不知情的,開盤時認籌人對房價和戶型不滿意不購房可退還全額認籌金。

購房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定要認清:定金、訂金、認籌金的真正含意,特別是定金與訂金兩者同音不同字所導致性質的改變。一字之差,謬之千里。


皖江新四軍


既然已經簽完合同,那就按合同來呀。

別說籤正式合同,就算籤的預售合同,也不能隨意變卦,如果想變卦,那就按合同違約處理。除非,你買的這個房子預售證都沒辦下來!那你們籤的合同幾乎沒得多大約束力。

在你購房籤合同後,不管房子漲價還是降價,你和開發商雙方,在法律上是受所籤合同約束的,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應,任何一方都別想耍耐。如果房價漲了,開發商想要你補差價,這是絕對不可能的,沒有人會答應,如果開發商以此為由,建房進度緩慢、質量不達標或者拒不交房,那完全可以走法律程序,按合同約定,延期交房,該怎麼補償就怎麼補償,質量不達標,找專業機構鑑定,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之前我才看到一個新聞,開發商交房延期,幾輪溝通無果,業主聯合把開發商告上法庭,最後法庭裁決開發商賠付業主延期交房費用,而開發商拒不執行,最後業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直接凍結開發商所有財產,然後開發商才逼不得已賠付了延期費用。所以在這裡也是一樣,開發商想不安合同,強行補差價,不管他,等該交房的時候去交房,質量不達標?沒建設好?延期交房?那就先協商,協商不成那就法庭見!同樣,業主因為房價降了,想要違約,就像去年的房鬧那樣,讓開發商賠償差價,法律上是行不通的,有合同在。

所以,最最最重要的是合同!!!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怎麼寫的!條條款款的比較多,最好能帶上懂法律的朋友一起看,認真研究。確定好後在簽字,不要聽售房的人催促就急著簽了,一不小心就上當了,籤合同時文件很多,小心裡面的貓膩。重要的點,如單價、總價、房屋面積、房屋性質、房屋地址、年限、違約責任(包含延期、質量、爛尾等)、購房人等,一定看仔細了。


新渝城


這種要求是不合法的,屬於違約行為。


因為商品房買賣本來就是公平的,一個願意買,一個願意賣,購房合同簽訂後,會對雙方都產生約束力,當初購房時是什麼價格就是什麼價格,即使漲價了,開發商也不能來索要差價。同理,如果購房後房子跌價了,也只能購房者自己承受,跟開發商沒有關係,開發商也不可能會給你補償損失。

因此,對於這些開發商奇葩的要求“補差價”,購房者可不予理會,並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是個人觀點,歡迎評論點贊加關注!謝謝!


南京樓市動態


這種情況當然不同意了,合同已經簽了,就具備法律效力,那肯定是要以合同當時簽署的金額為準呀。

在一手房的買賣過程中,只有交房後,房屋面積與合同中籤署的面積不一致時才會補差價。如果誤差在3%之內,就按實際補就可以了。超過3%的部分,開發商也不能要業主的錢。如果面積小於合同上的3%,超出部分開發商要雙倍退還購房者錢呢。



一般開發商也沒有膽子這麼做吧,如果真的這麼做了,拿著你的合同去有關部門維權吧。


小崔聊房


這個問題比較常見,近兩年全國各地房屋的價格經常會變動,以至於一些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房屋開始漲價,難免有開發商想找到價高的的買家而毀約,在這種情況下該怎麼辦?

因為房屋價值波動較大,從簽訂合同到過戶前,時間也比較久,現實生活中不是一兩天能完成的。可能房子前後相差幾十萬甚至上百萬,這種情況下,受益的購房者會遵守合同約定,但開發商想違約,拒絕履行過戶義務。這是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繼續履行合同。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肯定不同意,官司打到中南海都跟他打。誠信和契約精神是當前中國商業環境很欠缺的。不能慣著他們。


金豬獻瑞


隨著一些城市限購政策的出臺,房價增長速度放緩,有些一線城市甚至出現房價下調的現象。根據市場規律,房價有漲有跌是很正常的,但是近期卻頻繁爆出一些小區業主因無法接受後期房價下調的差價,圍堵售樓處進行維權的事件,更有甚者還出現打砸售樓處沙盤的行為。業主們認為,開發商在兩三個月內將房價下調的幅度太大,這是一種欺騙行為,對自己造成了實際損失,所以需要維權挽回自己的利益。

伴隨著此類事件的頻發,業主們的行為引起了網友熱議。

支持的網友認為,「基本所有產品都可以七天無理由退貨,為啥期房沒有看到房子,又不是集資建房的商品樓,在房子沒有任何使用和影響第二次銷售,不能無理由退房呢?不要沒發生在自己身上就覺得無關緊要。 打個比方,你年前借錢湊錢貸款一萬五一平買的房子,年後一萬一平了,你不找開發商拼命?鬧也有理由的」

反對的網友認為,「商品有升就有降,很正常。我昨天買的白菜蘿蔔五元一斤,今天才賣三元一斤,那我是否可以要攤主退回昨天的差價錢?房子降價了你維權,那房子漲價了你也給開發商補差價啊!鬧事的都是炒房客吧?」

對於這件事開發商和業主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是在法律層面看,業主的維權是難以獲得支持的,相反如果業主因為過激行為給開發商造成損失,開發商有權採取報警、起訴等正當途徑進行維權。原本業主當初的購房行為就是自願的,購房合同也是在雙方認可的情況下籤訂的,期間並無隱瞞、欺騙等非法行為發生,而合同上也沒有說明開發商不能調整房價,所以開發商的行為並沒有違反合同,業主的維權行為是無效的,要求開發商補差價或退房也不可能得到支持。

對於業主因為房價下調維權的行為您怎麼看呢?在評論區留下您的觀點一起討論吧!


未來科技城賀先生


不會同意!開發商要強制執行你就按合同走法律程序!開發商必敗訴!所有費用開發商承擔


房產資訊先鋒


不同意!建議走法律程序!


阿珂不姓阿


不符合市場規則,不應該;不過黑心開發商多的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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