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因土地纠纷动手打人 害自己坐牢又赔钱

如果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你会选择用什么方式维权:是用粗暴的方式动用自己的拳头来维权,还是用法律给予你的合法途径以启动国家的力量来帮你维权?许多莽汉在一时冲动之下,缺乏理性的思考,往往就选择了动用自己拳头来“维权”,这种伤人八百自损一千的愚蠢做法在我们的生活中是一次又一次的在重演。

原告余某春诉称,2016年12月27日中午,原告余某春及其亲属在陆川县珊罗镇与马坡坡镇交界的地方建鸡棚,因土地界线问题,与被告陈某春等人发生纠纷,双方相互推搡,被告踢打原告的右腿,致使原告受伤倒地,之后原告被送到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原告的病情为:1、右内踝骨折;2、右腓骨下段骨折;3、右踝关节半脱位。2018年5月5日原告余某春到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进行右踝部骨折术后骨性切开取内固定术。原告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27159.82元。原告住院治疗治愈后,于2018年7月16日申请相关机构对其伤害情况进行鉴定。2018年8月16日,广西桂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因右内踝粉碎性骨折后遗踝关节功能丧失65.6%为十级伤残。原告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的非法侵犯和剥夺,被告无视法律,侵犯原告身体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2405.45元。

被告陈某春辩称,他只是拖原告一下,并没有打原告,并且他无能力赔偿原告。

经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本院认为,对于原告余某春所建养鸡棚是否占用了被告方的土地问题双方有争执,双方应当申请有关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而不是双方靠互相推搡、产生肢体冲突而发生原告受到伤害的事情发生。因此,对于原告受到的伤害,被告陈某春存在过错,对原告身体、健康构成侵权,应负主要侵权责任。原告余某春起诉要求被告陈某春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要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受伤是双方在互相推搡过程中产生的,对此,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其身体、健康因之受到伤害,原告应负次要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被告对原告因伤害造成的损失负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为宜。经法院依法核实,原告因受到伤害而造成的损失共计128684.6元。按双方责任分担,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90079.22元,原告自己负担38605.38元。

本案被告因为打伤原告一事早已负上刑事责任领刑入狱,现如今再需承担赔偿原告9万多元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连吃两宗官司,不仅入狱坐牢还要赔钱,最重要的是,被告企图以暴力方式解决双方土地纠纷的问题却依然是悬而为决。如此代价高昂、却没有半点成效的“维权”做法,作为理性君的您,是万万不能选的!因为,即使到最后证实了本案原告建鸡棚的行为确实侵占了被告的土地,但是这也不能成为被告动手打人的免责事由,被告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会因此而减少一分。但是,倘若被告选择启动行政、司法的力量来解决双方的纠纷,那么他不仅不用坐牢赔钱,而且双方的纠纷也能够得到真正的解决。

孔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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