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上海藥神案”發回重審 相關事實需進一步查明

  “上海藥神案”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上海高院認為案件相關事實需進一步查明;採購國外疫苗被認定為假藥,一審多人因銷售假藥罪獲刑

“上海藥神案”發回重審 相關事實需進一步查明

“上海藥神案”發回重審 相關事實需進一步查明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中有關將涉案疫苗違法攜帶入境等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受訪者供圖

  曾引發關注的“上海藥神案”有了新進展。11月2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中有關將涉案疫苗違法攜帶入境等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此前,上海市第三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間,上海美華門診部為迎合其客戶對疫苗接種需求,經法定代表人郭橋決定,從新加坡採購1.3萬支疫苗,對外銷售、接種。在新加坡當地,上述疫苗均登記在冊,可以合法購買、銷售,但因未經批准進口、未經依法檢驗,按照國內的相關法律,這些疫苗被認定為假藥,郭橋也因此背上銷售假藥的罪名。

  2018年1月5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藥罪,判處郭橋有期徒刑7年。

  疫苗斷供

  2006年開業的美華門診部,位於上海華山路丁香公寓,經營範圍包括兒科、婦產科等醫療服務。兩年後,經上海市長寧區衛生局批覆同意,美華門診部獲得免疫預防接種項目的資質。

  同年,跨國製藥巨頭輝瑞公司旗下的7價肺炎結合疫苗正式在中國上市。據世界衛生組織數據,肺炎球菌導致的侵襲性肺炎,每年使160萬人死亡,其中包括100萬5歲以下的兒童。中國1月齡至59月齡兒童每年有174萬例肺炎球菌疾病,其中3萬例死亡。而7價肺炎結合疫苗,可以有效預防肺炎球菌,成為世衛組織推薦的疫苗清單上,優先級最高的疫苗之一。

  7價結合疫苗上市後,成為當時國內唯一可用於2歲以下嬰幼兒的肺炎疫苗。雖然該疫苗是當時最貴的自費疫苗,接種費用共計3000餘元,但上海地區的接種程度很高。

  中國醫療自媒體聯盟成員、疫苗專家陶黎納告訴新京報記者,2014年,上海新生兒數量佔全國1.5%,但接種該疫苗的數量佔到全國批簽發量的5.4%,遠遠高於全國平均水平。

  該疫苗上市後,很快被美華門診部的客戶群體接受。

  轉折發生在2015年。這一年的4月份,輝瑞公司宣佈,因許可證過期,7價肺炎結合疫苗在中國全面退市。陶黎納回憶,最後一批7價肺炎結合疫苗批簽發上市的時間是在2014年1月,直至2017年3月,第一批肺炎13價結合疫苗批簽發上市,整整37個月未有任何同類疫苗上市。

  “不可思議。”陶黎納稱,斷供的這段時間內,嬰幼兒對於肺炎球菌感染的預防處於空白期,很多已經開始接種該疫苗的兒童,無法接種後續劑次;新出生的嬰兒則完全沒機會接種該疫苗。

  同樣覺得“不可思議”的還有上海的劉明(化名)。2016年6月,他的孩子在美國出生。5個月後,按照醫院要求,他帶孩子接種了肺炎疫苗。“疫苗共四針,要在兩週歲前打完,在美國接種第一針後,我們就回國了。”

  2016年下半年,他帶孩子在上海的醫院打肺炎疫苗時,發現此類疫苗在國內斷貨了。“公立醫院都沒有,找了很多私立醫院,也都打不了。”經朋友介紹,劉明得知,美華門診部有來自新加坡的進口肺炎疫苗。最終,孩子在美華門診部接種上第二針。

  鏈條形成

  疫苗斷供之初,像劉明一樣找到美華門診部的人,並不在少數。

  郭橋在一審開庭時提到,當時,很多家長向門診部的醫生提出請求,想讓孩子接種該疫苗,“醫生很著急,便彙報給藥房主任郭伶俐。”

  郭伶俐收到反饋後,開始自發聯繫供應商。不久,郭伶俐向郭橋彙報,說聯繫到了新加坡的一家供應商。由此,新加坡疫苗私運至國內的鏈條開始流通。

  新加坡華人孫勇平,負責在新加坡當地診所購買疫苗。購買完畢後,他會發消息給美華門診部保險科組長鬍盼盼,再由胡盼盼聯繫臺灣的簡立和等人,將疫苗從新加坡帶回上海,並賣給美華門診部。

  胡盼盼提到,進來的藥80%是肺炎13價疫苗,她說,孫勇平向她開的價格,是900多元一支,她每支加價20至100元賣給美華門診部,美華門診部對外銷售的價格是2380元。他們進貨的頻率大約一個月一次,每次兩三百支。

  私運疫苗鏈條流通了一年四個月。據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2015年7月到2016年11月間,美華門診部為迎合客戶對疫苗接種的需求,經郭橋決定,採購未經批准進口、未經依法檢驗檢疫的疫苗共計1.3萬支,並對外銷售、接種。經司法鑑定,上述疫苗價值共計9959450元;孫勇平與胡盼盼轉賬結算疫苗款共計4257358元。

  案發被查

  2016年11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接到舉報線索,會同市食藥監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組在美華門診部的藥品倉庫,查獲並扣押部分涉案疫苗。經過上海食藥監認定,這些疫苗均應按假藥論處。

  同日,攜帶疫苗入境的簡立和被抓獲,胡盼盼、孫勇平被帶回辦案場所詢問。第二天,三人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經警方電話通知,郭橋至公安機關投案。

  2017年12月1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檢方指控上述四人及美華門診部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藥罪。

  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問郭橋,“明知這些疫苗未經國家批准是不能進來的,為什麼還要這麼做?”郭橋回答說,他並未意識到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只是覺得有點越位了。

  法庭辯論的一個焦點是,涉案疫苗真假性的問題。美華門診部的辯護人提出,涉案疫苗雖未經國家批准,但在國外已成熟應用,屬於非典型意義上的假藥。她提到,美華銷售該類藥品,沒有造成一例致人損害的情形,相反患者均因此受益。

  來自新加坡立傑律所副管理合夥人周明嫻的意見書顯示,上述所有疫苗,均登記在冊,按照新加坡衛生產品法令的條規,可在新加坡購買、銷售,不構成違法和犯罪。

  公訴人則反駁稱,傳統的理解認為,假藥是壞的、沒有實際功效的藥,但《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疫苗類製品在銷售前,應該按照國務院藥品管理規定進行檢驗,“退一萬步說,今天這些藥品,就算是已經全部開放進口,用走私的方式帶進來,沒有經過相關醫療部門的檢驗,依然屬於法律行政當中認定的假藥。”

  “藥神”?“藥販”?

  此案案發後,數十名美華客戶聯名上書上海市政府稱,“由於正規渠道斷供,我們(才)懇請美華提供代購。注射後無一例不良反應,請求對美華寬大處理。”

  2018年1月5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藥罪,判處郭橋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200萬元。參與此案的另外三人,也因同等罪名獲刑4至6年不等。

  《我不是藥神》上映後,此案走進公眾視野。有人將郭橋比作“現實版藥神”,也有質疑者提出,他和美華門診部就是牟取暴利的“藥販子”。

  陶黎納傾向於“現實版藥神”的說法,他告訴新京報記者,本案中肺炎結合疫苗的價值,並不低於《我不是藥神》電影中保命用的格列衛。

  “如果兒童沒有肺炎結合疫苗可供接種,那麼其對肺炎球菌完全處於裸奔狀態,必定有些兒童會感染導致肺炎,還有些兒童為此夭折。”他說。

  質疑者則提出,電影中,主人公程勇將從印度帶來的格列衛以原價售出,即便後來進價漲至2000元,其對患者的銷售價格仍然是500元,但此案中美華門診部及郭橋的銷售金額達到955萬餘元,“牟取暴利,跟‘藥神’完全是兩碼事。”

  發回重審

  2018年6月2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7月23日,律師斯偉江和徐昕介入此案。

  2019年11月27日,此案有了新進展,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中將涉案疫苗違法攜帶入境等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此前,斯偉江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提到,“沒批文的進口真藥好藥變成假藥”的產生,主要是三個法條和一個司法解釋共同導致的結果。

  1997年,《刑法》將“假藥”定義為:“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這裡的《藥品管理法》指的是1984年的版本,不包括未經批准進口的真藥。

  2001年,《藥品管理法》修訂,增加了“未經批准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均按假藥論處。在斯偉江看來,此舉擴大了《刑法》的打擊範圍,但《刑法》和司法解釋又沒有對此作出限制,沒有切分哪些需要入刑,哪些只需要行政處罰。

  十年後,《刑法修正案(八)》又進一步刪除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這一定罪構成的要件,斯偉江認為,此舉“拿掉了一個重要的控壓閥”。

  2014年,最高法頒佈《藥品解釋》,雖然規定“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但並未設定入罪門檻,何為“少量”、何為“危害不大”,並無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據央視新聞報道,今年8月26日,新版《藥品管理法》審議通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加大了對藥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何為假藥劣藥,也作出重新界定,未經批准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新京報記者 趙凱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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