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熱評丨男子殺害女兒9歲同學一審被判死刑:用最嚴厲刑罰對暴力做最強烈的否定

2019年11月29日,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王某建故意殺人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熱評丨男子殺害女兒9歲同學一審被判死刑:用最嚴厲刑罰對暴力做最強烈的否定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建的女兒何某某(2010年8月生)與被害人劉某某(2010年2月生,歿年9歲)繫上饒市第五小學三年級(1)班的同桌同學。2019年5月9日下午,何某某放學回家告訴王某建在學校受到了劉某某的欺負。第二天(5月10日),王某建攜帶屠宰刀來到學校三年級老師辦公室,妻子何某在和汪某某老師交談。他未見到劉某某家長,便直接從後門衝進三年級(1)班教室,對著已被調換座位、單獨坐在教室最後一排上課的劉某某胸腹部、背臀部、四肢等部位連續捅刺十幾刀,隨後又將倒在地上的劉某某拎出教室摔在走廊上。

對一個9歲的孩子下如此狠手,也把自己送上不歸路,被告人的瘋狂再次印證了那句話:衝動是魔鬼。

對於被告人來說,死刑是最重的處罰,司法實踐中,“抓住上訴這‘最後一棵稻草’”,是多數被告人的選擇。而本案一審宣判後,王某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可見,對於自己罪孽深重,他心知肚明。當然,如果在上訴期內改變主意,他仍可上訴。

本案一度被認為是“校園暴力引發的血案”。案發後,媒體採訪了被害人和被告人雙方親屬,被害人父母否認男孩有霸凌行為,而何某某的外婆則稱何某某長時間被劉某某欺負,何某某也報告過老師,卻一直未得到有效解決。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王某建不能正確對待、處理女兒與同齡同學之間的關係問題,主觀認為女兒遭受被害人劉某某欺負,產生報復殺人之念”,“主觀認為”幾個字,否定了霸凌事實的存在。

熱評丨男子殺害女兒9歲同學一審被判死刑:用最嚴厲刑罰對暴力做最強烈的否定

也許有人會問:“如果霸凌事實存在,行兇是不是就具有一定正當性?”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如果有霸凌事實發生,霸凌者必須付出代價,但合法、合理的處罰,需要國家專門機關依照一定程序作出。除了法律認可的正當防衛等行為,其他任何暴力都為法治社會所不容。就本案而言,即便霸凌事實存在,考慮到被告人行為極其嚴重的危害性和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判決結果也未必會不同。

情節幾乎相同的案件,也曾發生在浙江瑞安。2018年9月21日,林建廈在其女兒林雲(化名)就讀的瑞安市隆山實驗小學,將林雲的同班男同學葉風(化名,9歲)殺害。林建廈一審被判處死刑。一審法院認定,葉風和林雲兩位小朋友之間發生“小摩擦”(林雲被葉風無意中打傷眼角),而這樣的“小摩擦”讓林建廈動了殺心。在今年10月9日的二審庭審中,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指出:“小學生、小朋友之間有吵吵鬧鬧、小打小鬧,本是很正常、很小的事情,作為雙方家長本應正確、理智看待,但上訴人林建廈卻心胸狹隘……”。

校園欺凌對未成年人身體和心靈造成嚴重傷害,家庭、學校、社會應高度重視,形成治理合力。但對各方尤其家長來說,也有一個準確把握和理性對待的問題,比如孩子正常打鬧和霸凌如何區分,在確認霸凌存在時如何解決。一旦孩子之間的矛盾轉化為家長和孩子、家長和家長之間的矛盾,更大傷害就是必然結果,而這中間沒有也不可能有贏家。

上饒案件剛一審判決,瑞安案子二審也未宣判,接下來還有死刑複核程序(如果生效判決是死刑),兩名被告人的命運仍有變數。兩個死刑判決的意義在於,一審法院用最嚴厲的刑罰,對暴力作出最強烈的否定。(特約評論員 李曙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