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瀏陽:檢察機關提前介入3起涉野生動物案件

紅網時刻3月4日訊(記者 鄭濤 通訊員 譚玉芳 李定妮)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阻斷可能的傳染源和傳播途徑,瀏陽市森林公安局加大打擊非法養殖、獵殺、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對瀏陽全市野生動物經營場所、餐飲等地展開檢查時發現,2019年至今,沙市鎮村民肖某在未辦理《湖南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湖南省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私自購買3700只野雞環頸雉幼苗進行飼養,並以成雞進行銷售,至案發日共銷售600多隻,存欄900多隻。瀏陽市金剛鎮村民李某,也在沒有辦理任何許可證件的情況下,先後2次從廣東引進鴕鳥幼苗在自家老屋進行人工馴養並進行銷售,至案發時共宰殺銷售20餘隻,收入8萬餘元,存欄60多隻。同時,有群眾舉報高坪鎮村民鄭某捕捉野生眼鏡蛇售賣。

獲悉情況後,瀏陽市檢察院第一時間與公安機關對接,依法主動提前介入,通過查閱案件材料,圍繞非法狩獵、非法經營兩罪的構罪標準、法律適用、證據收集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引導公安機關確定取證方向,完善訴訟證據體系,為3起案件的進一步辦理打下良好基礎。目前,上述3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檢察官提醒:人類與自然動物應和諧共處,公民應樹立遵守法律法規、愛護野生動物的意識,堅決抵制非法獵捕、非法經營野生動物,禁止經營利用非法來源、未經檢疫合格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切斷非法經營野生動物渠道,自覺抵制濫食野生動物的不良習俗,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盡一份責。

相關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第(九)項規定: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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