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正煋”維權直通車——抗擊疫情,請您穿好“法律防護服”(四)

“正煋”維權直通車——抗擊疫情,請您穿好“法律防護服”(四)


“新冠肺炎”的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在萬眾一心、共克時艱抗“疫”的背景下,針對此次疫情產生的一些違法現象怎麼辦?我們將列舉和您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告知您相應的風險預防和權益保障。

有問必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疫情暴發時,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暴發、流行時,可以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等五項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疫情暴發發流行時,怎樣才能宣佈本區域為疫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暴發、流行時,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最近疫情發生基本不出門,但是有特殊情況的時候需要出去,有很多地方都有限制,不能隨便進出,而且還要對車輛和人員進行檢查。這樣符合規定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區實施封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衛生主管機構在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染病時,有權對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內交通衛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職責劃分,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國內交通衛生檢疫工作。

醫療機構在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時應採取哪些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時,應及時採取隔離治療、指定場所醫學觀察等措施。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醫療機構應該怎樣處理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屍體?

醫療機構在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染病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進行衛生處理,必要時解剖查驗。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患甲類傳染病、炭疽死亡的,應當將屍體立即進行衛生處理,就近火化。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傳染病病人屍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進行解剖查驗,並應當告知死者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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