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上饶有些人发“疫情财”、阻碍执行公务、聚赌...警方绝不姑息


上饶有些人发“疫情财”、阻碍执行公务、聚赌...警方绝不姑息

这个春节,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来势汹汹。面对疫情,广大人民群众众志成城、齐心阻击。然而有些人却背道而驰,有商家坐地起价昧着良心发起“疫情财”,有人聚众赌博,更有人居心叵测制造散布各种谣言……

谎报疫情、制造谣言、哄抬物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命令……这些违法行为都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下面就跟大家一起分享交流,请大家务必知晓,并告知你的亲友,切勿触碰法律的红线。

01

张某阻碍执行职务

1月29日,广信区田墩镇中心卫生院医护人员及镇、村工作人员,在田墩菜场入口处设置岗位点,对来往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违法嫌疑人张某泓明知自己近期有发烧、头昏等症状,仍拒绝接受体温检测,工作人员对其劝告无效后报警。田墩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其进行劝告,张某仍拒绝配合,并用脚踢医护人员,后又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在场的工作人员不得靠近,民警当场将其控制。张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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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张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02

姚某清、吴某阻碍执行职务

1月26日下午15时许,广信区皂头镇干部在付家村泉良小组居民姚某清家开展新型冠状肺炎防控工作时,姚某清及其家属不配合镇村干部的工作,姚某清将防控新型冠状肺炎的通告撕毁,在村主任与其沟通时发生冲突,皂头镇人大干部被姚某清儿子姚某期打伤。据查,姚某清女婿吴某系湖北武汉籍,2020年1月18日携妻子、女儿自驾回到上饶。吴某,姚某清未严格按照新型冠状肺炎防控工作要求,仍走乡串户,参加邻里聚会聚餐,未做自我隔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姚某清处治安拘留五日、姚某期处治安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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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周某德扰乱公共秩序

1月29日,违法行为人周某德在疫情观察点,扰乱工作秩序,影响疫情防控工作,被处以口头训诫并要求写下具结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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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郑某英组织聚众赌博

1月28日晚,信州区沙溪镇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称在沙溪镇五里村有人在家中聚众赌博,聚集大量村民。正值防疫时期,考虑到现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民警随即与沙溪镇政府联合行动,迅速前往现场,当场抓获该赌博点房东郑某英及现场赌客数名。同时,民警对在现场围观赌博的群众及时进行疏散,并告诫教育,开展防疫时期避免集聚的宣传工作。

目前。该赌博点房东郑某英因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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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棋牌室聚众赌博

1月29日,信州区凤凰派出所民警在巡逻盘查时,发现位于吉阳中路与庆丰路交叉口的某茶馆内,有居民打麻将且有多人围观,大部分现场居民均未佩戴口罩。民警立刻上前阻止,并现场教育,驱散围观人员,将赌博相关人员带至派出所调查处理。随后,凤凰派出所又接到行政中心警务站移送一起棋牌室违规营业警情并迅速处理。

一日之内,凤凰派出所连续查处两起棋牌室赌博案,行政处罚10人,且相关棋牌室均已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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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许某提供场地聚众打麻将

1月29日下午,玉山县双明派出所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巡逻检查时,发现窑山村某小卖铺内还有人在聚众打麻将。经将许某(打麻将场地提供者)和参与打麻将的8名妇女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他们如实供述了自己在明知政府发布了疫情防控的紧急命令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的违法事实。他们说,本以为都是本村人,大家知根知底,聚在一起打打麻将没什么关系,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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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法行为人许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参与打麻将的人员全部被行政处罚。

07

朱某生等人强行冲卡

1月29日下午,在余干县瑞洪镇邹家村路口与瑞康路交叉口处,朱某生等人不听劝阻,执意强行冲卡执勤点,并与执勤点的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影响极其恶劣。现场民警快速反应,迅速将其依法口头传唤至余干县公安局瑞洪派出所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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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朱某生(男,37岁,余干县瑞洪镇仓前村人)、朱某娥(女,49岁,余干县瑞洪镇邹家村人)因涉嫌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天和5天的处罚。

08

黑心商家出售“三无”口罩

1月30日,鄱阳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接到到转警称在鄱阳镇老庙黄金门口发现售卖“三无”口罩可疑人员。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嫌疑人共有两人,当场在嫌疑车内查获“三无”口罩3万余只,拍照取证后依法进行扣押,同时传唤嫌疑人至县公安局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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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嫌疑人黄某、张某自正月初一以来,分三次从湖北咸宁市共计进货7万余只,非法获利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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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黄某、张某交代,他们发现近期口罩十分紧俏,于是通过亲属介绍从黄某老家(湖北咸宁通山县)购进了口罩,可正当他们准备利用疫情危机大赚一笔的时候,却没料到如此之快就被公安民警查获。

目前,该案被立为刑事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09

食品店内售卖“三无”口罩

1月29日下午,横峰公安接到指挥中心警情,称横峰县城某家食品店内有人高价卖口罩。得知信息后,食药环大队立即联合市管局执法人员赶到该食品店进行核查,共查处“三无”口罩5000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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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食品店售卖的口罩不是医用口罩,属于“三无”产品。目前,该案已移交市管局办理。

10

程某为赌博提供条件

1月27日下午,弋阳县公安局漆工派出所开展疫情联防联控治安巡逻中,在漆工镇朝阳村,查获一处仍在营业的麻将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店主程某(女,64岁,弋阳县漆工镇人)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和拒不执行政府紧急决定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4名参赌人员被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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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汪某偷偷营业棋牌室

1月29日下午,弋阳县公安局曹溪派出所巡逻至辖区东港村一棋牌室发现,店主汪某无视政府紧急决定,置前期工作人员多次宣传于不顾,为了一己之私偷偷营业棋牌室,现场聚集十余人。

目前,汪某(男,48岁,曹溪镇人)因拒不执行政府紧急决定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已送往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案件仍在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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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 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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