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近期因疫情公司無法復工,沒有效益從孕婦開始裁員,這樣合適嗎?為什麼?

咱家那些事兒


沒有什麼合適不合適,特殊時間,天災人禍,非自然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好好和公司協商下嘛,畢竟都要生存。


小生怕怕了


我是一名在2019年經歷了被裁員兩次的“倒黴孩子”,就這個問題,我講一下我的看法和經歷。

首先,要說明一點的是,孕婦屬於“三期”特殊人群。不論什麼時候裁員,裁掉孕婦都屬於不理智之舉。所謂“三期”為:孕期,產後恢復期,以及哺乳期,這三期的女員工,不得以非正當理由進行裁員,除非企業破產等原因,即便是出現破產清算,也要按照法律規定,和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予以相應的補償。

我所瞭解的是:出現上述情況,被裁員,需要一次性補償員工到哺乳期結束。

常規的裁員流程為:企業因經營不利需向上級公會提出裁員申報,獲批後進行人員名單確認並上報,避免三期女性員工裁撤。

其次,正常員工裁員,需提前一個月向員工下發書面通知,且按照在司工作年限予以折算成月工資進行賠償,及大家所說的N個月工資,不足半年按照半年計算,滿半年按照一年計算。

如不提前一個月,需要在N的基礎上增補一個月工資做為補償。

三期人員,需按照N的計算方法乘以2,也就是2N,同時按照相應的截止哺乳期(法律規定產後一年時間)結束髮放一年的響應工資進行補償。具體額度請諮詢當地勞動保障部門。

最後,因為疫情原因導致企業效益低迷,這個問題目前在很多行業都已經出現了,相信困難是暫時的,有的地方已經出臺了一系列的保護措施,相信寒冬回過去的。


京漂一枚


疫情期間,企業無法復工,先從孕婦裁員不合理。孕婦不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且不想履行的,還可以索要2倍補償金。

一、什麼情形下,可以合法解除三期女職工

三期女職工,是受法律特別保護的,除非自身有重大過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企業據此合法解除的情形外,其他情況下是不能隨便解除合同的

二、三期女職工不能解除的情形

1、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扔不能勝任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能就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企業生產經營困難,依據破產法進行重整的,企業轉產、進行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的

以上幾種情形,用人單位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就是2倍經濟補償金,幹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

三、裁員的流程

因疫情期間,企業無法復工,經營困難,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將裁剪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才可以裁員。

四、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每幹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半年的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這裡所說的工資是職工解除合同時,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先從孕婦開始裁減人員,此時,勞動者(孕婦)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不想履行或者無法繼續履行的,要求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

五、對於孕婦此時被裁如何將自己的損失減少

孕婦生育時的生育費用的報銷和生育津貼的領取問題。像生育津貼各地區基本都會有要求孕婦生育時需要繳納一定時間的生育保險才能享受,像青島地區要求生育時連續足額繳納一年才可以享受,如果在生育時已經繳納一個月以上生育保險的,待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納滿12個月後,生育津貼進行補發。生育費用是連續連續繳納六個月保險的,可以享受生育費用的報銷。

所以根據當地的具體要求,如果需要連續繳納一年,那趕緊找代繳機構給代繳,確保不要斷開。



職聊社保


我們來看一下2018版勞動法對裁員情況做的規定,注意最後關於孕婦、病患員工的規定。這是我們保護自身利益的最重要的武器:


第二十五條款規定了員工違法違紀後可以裁掉。

這個好理解,違法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因員工患病、無法勝任、或勞動合同因客觀因素無法履行時裁員,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員工

也就是說,比如疫情來了,無法上班,企業原則上可以裁員,但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規定了企業破產,應對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並想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進行裁員。而且,新錄用的員工需要先裁。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規定了,除了第二十五條適應期不合格、違法亂紀被開除外,其他的裁員都應當基於補償。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最後,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如果員工為職業病、工傷,在醫療期,孕婦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情況下,則不能因為績效、經濟、企業破產等原因裁員。


也就是說,除非孕婦違法亂紀了,或在試用期,否則,絕大多數情況下,企業是不能主動裁掉孕婦、正在患病的員工。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疫情無情人有情,我們需要以極大的責任心、信心、耐心來與疫情鬥爭。堅持就是勝利!#職場戰疫# 讓我們一起努力!關注 #職場生活點滴# ,關注人力管理啟示錄,我們一起共渡難關。


人力管理啟示錄


人社局發了一個文件,說疫情期間,企業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不得隨意解除職工勞動合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浪惡飛舟466


近期疫情公司無法復工,沒有效益,為了公司的週轉,也為了母子平安健康,避免疫情的傳播,孕婦還是不要先上班,待一切平安穩定之後,再去復工也不遲。

由於疫情的原因,避免病毒交叉感染,工人呆在家中不能上班,造成了公司不能運轉。一些公司岌岌可危,有的基底不好的公司,甚至宣佈破產。現疫情基本穩定,發生了拐點,有的公司近期準備復工,為了公司的經濟效益,公司在裁員上做到了精益求精。準備從孕婦開始裁員。

疫情雖然得到了拐點,疫情完全沒有消退。孕婦本是特殊人群,應該受到安全保護。

孕婦在公司幹活,處處注意。一不能做工作強度大的,也不要做強烈運動的工種,稍有不慎,對身體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得不償失。

為了母子健康,孕婦不能太勞累,不能加班。孕婦在很多工種,由於身體狀況,工作都受到了很多限制。不能為了工作,自己的身體不負責任。孕婦應該按照與公司鑑訂的勞務合同,按照國家相應的法規,做到妥善處理。

因為這個階段,是疫情階段雖然有了拐點,但還不敢確定完全消退,為了安全起見避免孕婦不受外界的病毒感染,為了母孓平安健康還是呆在家中比較穩妥。


坐在草坪上飛揚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發生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原因時,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在當前情況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我們仍然不建議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企業因疫情裁員怎麼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蘇北大猛子


在法律允許下,個人認為很合適。理由如下:1、被裁員肯定有相關補償費用,孕婦不用擔心接下的生活;2、休息對孕婦本人、對嬰兒都有好處;孕婦需要休息;3、孕婦上班是一個高危險性動作,萬一孕婦受到傷害;公司和個人及孕婦家人,都難以承擔後果;4、現在疫情嚴重,孕婦體質較弱,在公共場合被感染的幾率很大,感染後的後果也非常嚴重;5、現在疫情嚴重,公司有難處。裁孕婦公司減少開支和風險,裁其他同事,公司減少收入,兩相比較裁孕婦公司有機會發展,留下孕婦公司倒閉概率大大提高,而公司倒閉孕婦也還是要失去工作;6、孕婦正常情況肯定在物質和精神上肯定都有準備,才會懷孕,而其他同事有準備的比較少。。綜上所述裁孕婦孕婦能夠拿到高額補償,而且對孕婦及孕婦家人、嬰兒都好,對公司也有好處;對公司同事也有好處;相反不裁孕婦公司大概率倒閉對對孕婦財富、精神、身體健康都不利,對公司也不利,對公司同事也不利。所以無可奈何處,還是先裁孕婦為佳。當然也呼籲公司及公司同事也儘可能幫助孕婦。大家共渡難關。


直面猛士


疫情當前,大多數中小企業無法復工,即便復工短期內也不會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因此很多公司採取裁員的方式來減輕經濟壓力。為妥善處理疫情期間的勞動關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1月24日發佈了《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的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從人社部的規定來看,未明確規定企業不準裁員,因此公司裁員也是可行的,但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勞動法對於孕婦的勞動合同是有明確規定的,《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孕婦沒有違反公司的相關規定,公司是不能正常辭退處於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員工的。

疫情無情,希望公司有情。面對疫情,公司應當同員工一樣同甘苦、共患難,真正體現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精神,帶動大家攜手渡過難關,一定能夠取得更好的業績。

為此,跟大家分享一則小故事:春秋時期,秦穆公丟失了一匹馬,岐山下的三百多個老百姓捕獲了這匹馬並且把它分吃了。官吏追捕到這些人,準備繩之以法。秦穆公說:“有道德的人是不因為牲畜的緣故而傷害人,我聽說吃馬肉不喝酒會傷身體的。”於是就給他們酒喝。後來秦穆公攻打晉國,那三百個人聽說秦穆公被晉國軍隊圍困,個個拿著武器,為秦穆公拼死作戰,用來報答秦穆公當初讓他們食馬飲酒的恩德。於是,秦穆公俘獲了晉侯,回到秦國,最終成就了霸業。通過這則故事,我們也能體會到施之以愛報之以恩的道理。


閒野笠翁


你好,我是小劉老師

疫情期間,國家三令五申不能解除與員工的聘用合同,這是對員工的一種保障。

如果公司出現經濟問題或者其他問題倒閉了,那麼這個時候解除勞動是必然的,如果公司還在正常運轉,並且你跟公司簽訂的有勞動合同,他就要履行勞動合同相關事項,如果對於你有不合理的辭去,建議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勞動仲裁前。

建議你先和公司領導交流一下,問明情況,然後再做決定,防止,防止誤判導致的不必要麻煩!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我是小劉老師,關注我,我們一起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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