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 通过案例看老赖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的条件

通过案例看老赖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的条件

分享有用的法律知识,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提出精准的解决方案。

通过案例看老赖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的条件


案例简介:

2010年4月8日,被执行人张A购买了坐落于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瑶峰村凯景新天地11号楼201单元及8号楼106车位。

2013年12月24日,一审法院在执行申请人陈B与被执行人张A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依法裁定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张A购买的上述房屋与车位。

2015年6月2日,一审法院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查封物。

2015年6月18日,张A丈夫郑C以上述被查封房屋系包括原告在内全家6口人的唯一住宅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通过案例看老赖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的条件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书面表示自愿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卖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符合法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原告郑C提出的执行异议。

通过案例看老赖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的条件

律师分析:

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拍卖家庭唯一住宅作出禁止性规定,况且申请执行人已经书面表示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可知: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也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综上,可以知晓被执行人在其名下有其他住房、恶意转让房屋逃避债务、申请执行人愿意提供基本生活住房或房屋变价款中扣除租金的情况下,唯一住房是可以被执行的,也就是所谓的“以大换小、以好变坏、以有变租”等条件下能够保障被执行人及家属基本居住条件的即可以进行执行。

通过案例看老赖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的条件

想获得更多法律问题解答的朋友,可以点击关注“麋鹿说法”后私信我们留下你的问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