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黃聖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

——被執行人擅自轉賣已查封的財產,導致判決無法執行,進入刑事追責程序後仍拒不履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對熊世濱與黃聖借款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黃聖歸還原告熊世濱欠款3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黃聖未如期履行,熊世濱向石城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院依法向黃聖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並查詢了其財產情況,但未查到可供執行財產。

2013年5月8日,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執行人員在廣東省東莞市大朗鎮找到黃聖,黃聖承認在東莞市大朗鎮開辦雪糕批發部,有5部送貨車、2間凍庫、250個冰櫃及一些辦公設備,石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述財產進行查封。次日,黃聖隨執行人員回到石城縣,因黃聖一直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石城縣人民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黃聖向執行法院表示願意將其所有的雪糕批發部財產轉讓他人,所得款項用於清償債務。但黃聖回到東莞市後,未經執行法院許可,擅自與他人簽訂轉讓合同,將被法院查封的全部財產以46萬元轉讓,所得款項僅支付熊世濱5.3萬元。之後,黃聖更換聯繫方式,躲避法院執行。

2014年8月,黃聖因故被東莞市大朗鎮派出所拘留15日。石城縣人民法院獲此信息後,隨即派執行人員將其從東莞市拘留所帶回石城縣。鑑於黃聖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執行法院決定再次對其司法拘留15日,並移交石城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經公安偵查、檢察起訴、法庭審理等環節,2014年12月30日,石城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黃聖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黃聖起初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被司法拘留15日,仍不悔改,在其財產已經被執行法院依法查封的情況下,擅自將財產變賣,將所得款項大部分隱匿、轉移,造成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其被移送偵查起訴,進入刑事追責程序後,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最終被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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