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7 从马蓉起诉王宝强持股公司看公司查阅账目制度

从马蓉起诉王宝强持股公司看公司查阅账目制度

这两天比较火的就是马蓉与王宝强的离婚案件后续的事态发展。在离婚案宣判之后,马蓉以自己是王宝强持股公司隐名股东为由,起诉要求查阅公司相关账目以及财务报告。

那么该案件中涉及隐名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在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呢?

隐名股东的概念

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从马蓉起诉王宝强持股公司看公司查阅账目制度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股东必须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出资人,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131条: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查询公司账目的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的规定来看,能够申请查询公司账目的只有股东,不包含隐名股东。

从马蓉起诉王宝强持股公司看公司查阅账目制度

在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综上,查询公司账目只有公司的登记股东才有权利申请和查阅,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是没有权利的。只有当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以后,才可以行使股东查账权。


分享到:


相關文章: